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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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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08 02:17:48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481
核心提示:为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全力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部署要求,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渔〔2023〕19号
发布日期 2023-06-05 生效日期 2023-06-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全力做好水产品稳产保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部署要求,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形式

本次行动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渔业渔政局”)统一组织,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以下简称“渔政保障中心”)协调保障,各省负责具体实施。

二、执法检查对象

水产养殖用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水产养殖相关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和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三、执法检查重点

(一)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进口行为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生产经营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经营门店是否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是否建立专门的记录台账;水产养殖过程中是否贮存和使用国家禁用、停用的投入品;是否落实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使用白名单制度;养殖水产品是否被检出兽药残留超标;对按规定需严格查验的兽用处方药,其购买使用是否规范,是否按照渔业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执行。

(二)养殖证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取得养殖证,是否有超越养殖证规定范围的生产行为;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是否补办了养殖证或采取了其他整改措施。

(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制度、进出口制度、产地检疫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水产苗种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是否持有有效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水产苗种生产;水产苗种进出口是否持有重要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表,是否按照审批种类、数量等开展水产苗种进出口;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是否申报检疫,是否获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是否重新申报检疫或进行相关处理。

(四)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是否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养殖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是否存在销售尚在休药期内的水产品行为。

四、行动时间

按照《“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要求,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执法检查行动时间为全年,其他重点内容执法检查行动时间为6—11月。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执法行动,制定工作方案、保障行动配置、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作落地见效。各地执法机构要充分利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抽检的检测结果,加强与检测机构、公安部门等相关单位的沟通协作,联合做好会商研判、执法查处、案情通报和案件移送等工作,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强化执法检查。各地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3〕8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 〈2023年国家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渔发〔2023〕6号)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治违禁 控药残 促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农质发〔2021〕6号)中相关任务,组织开展本地区执法检查,突出重点,执法下沉,深入养殖场、育苗场和水产养殖投入品经营门店开展执法检查。要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执法检查行动,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地区自查与交叉检查相结合,不断增强执法效果。我部将在专项执法行动期间组织开展省际间交叉检查,并视情况针对重点地区、重大案件开展暗访抽查。

(三)开展案例收集。请各地在近3年(2021—2023年)违反水产养殖法律法规的案件中选取一批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涉案金额大、涉及不同案由的典型案例(格式要求见附件1),推荐作为全国水产养殖执法典型案例。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案例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3个。相关典型案例于7月15日前报我部渔业渔政局,并抄送渔政保障中心。

(四)重视宣传教育。各地要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与执法行动同步推进、同步落实。有条件的地区在检查过程中可以邀请媒体记者全程参与并报道。要对执法行动过程中社会关注的问题及时回应,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水产养殖执法的社会影响力。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渔政主管部门从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等方面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填写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汇总表(附件2),并于11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我部渔业渔政局(电子版请同时发送邮箱),并抄送渔政保障中心。

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010-59193083

邮箱:aqucfish@163.com

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 021-62688825(兼传真)

邮箱:zf31415926@126.com

附件:1.典型案例格式要求

2.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汇总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6月5 日

附件:

   1.典型案例格式要求 .doc

   2.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汇总表 .doc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水产养殖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农办渔〔2023〕1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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