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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南太平洋渔业管理和履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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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6-05 11:47:26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1157
核心提示: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以下简称“南太组织”)第11次年会于近期召开,审议通过了竹筴鱼、鱿鱼和公海登临检查等重要养护管理措施,提出了新的履约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南太平洋作业渔船管理,提高远洋渔业企业国际履约能力,提升我负责任国家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4-11 生效日期 2023-04-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厅(局,委),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上海海洋大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各远洋渔业企业:

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以下简称“南太组织”)第11次年会于近期召开,审议通过了竹筴鱼、鱿鱼和公海登临检查等重要养护管理措施,提出了新的履约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南太平洋作业渔船管理,提高远洋渔业企业国际履约能力,提升我负责任国家形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提高国际履约意识

南太平洋公海是我国远洋渔业重要渔场,我国是该海域重要捕捞方。经国务院核准,2013年我国正式加入南太组织,我部于当年印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遵守南太平洋渔业管理组织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农办渔〔2013〕27号),对我渔船在南太平洋作业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近年来,随着渔业资源变化和国际形势发展,南太组织对原养护管理措施进行了多次修订,增补了观察员、船舶标识以及鱿鱼资源等新的养护管理措施,特别是新通过了公海登临检查程序性措施。这些措施要求既是我国在南太平洋公海开发利用渔业资源、实施登检的重要国际法依据,也是应当遵守和履行的国际义务。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有关科研单位以及所有在南太组织管辖的公约区(以下简称“公约区”)从事渔业生产的远洋渔业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南太组织各项养护管理措施,确保我国渔船及生产活动符合规定要求,促进远洋渔业规范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监管,切实遵守养护管理措施

南太组织已通过渔船注册、船位监测、公海登临检查及建立非法、不报告和不管制(IUU)渔船名单等20多项养护管理措施。所有渔船(含辅助运输船,下同)均应遵守上述养护管理措施,违反任何一项规定都将构成不履约并可能被列入IUU渔船名单。

(一)关于渔船注册。所有渔船均应在南太组织注册,未完成注册不得在公约区作业。首次注册的渔船,在完成注册15天后方可进入公约区。经我部批准在公约区作业的渔船,在取得《公海捕捞许可证》后,所属企业应立即将相关信息和渔船最新外观照片报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以下简称“远洋协会”)办理注册;注册信息或渔船外观发生变化的,应第一时间报远洋协会更新注册,确保注册信息及外观照片与实际相符,严禁使用经技术处理的照片或他船照片。远洋协会要按照《公海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条件和南太组织要求,及时为渔船办理或更新注册。

(二)关于船舶标识。所有渔船均应按照养护管理措施要求涂刷船舶标识。渔船赴公约区作业前,应对船舶标识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船名、船籍港和国际无线电呼号按规定格式在正确位置涂刷且清晰可见。未按要求涂刷船舶标识或船舶标识不清楚的,不得在公约区作业。作业期间要定期维护,确保渔船标识及背景区域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不得遮挡、覆盖或故意污损船舶标识。

(三)关于渔捞日志。所有生产渔船均应按要求填写渔捞日志,详细记录捕捞生产数据。2024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渔船均须按我部有关规定同步采用电子渔捞日志。各远洋渔业企业应于每月5日、15日、25日向远洋协会报送所属渔船前10天的捕捞产量,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纸质渔捞日志提交相关科研机构。有关科研机构、远洋协会应及时汇总分析渔捞日志和有关产量数据情况,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四)关于船位监测。所有渔船均应安装符合规定的船位监测设备并报告实时船位,不得拆卸、破坏和擅自关停船位监测设备。渔船应每小时自动报送1次船位。如连续4小时无法自动报位,需每小时记录1次并每4小时手动报送1次船位信息。船位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渔船应立即停止生产,远离作业区,及时检修设备、排除故障;如30日内设备故障无法修复,需尽快回港维修或更换后再继续生产,设备修复或更换后,应经南太组织秘书处确认收到连续4次报位方可重返公约区作业。渔船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和海上移动业务识别码(MMSI)等通信信息应与渔船身份保持一致。

(五)关于公海登临检查。南太组织公海登临检查养护管理措施将于2023年10月1日生效。按规定,有关成员(不含捕鱼实体)可依据该措施登检我国远洋渔船;所有执法船应在南太组织注册,悬挂统一执法旗帜;登检前,执法人员应尽可能通过无线电与被登检渔船取得联系,告知其身份信息和执法目的;登检时,执法人员要出示身份证件,按照统一的问题清单检查询问;正常情况下,执法人员检查时间不应超过4小时;下船前,执法人员要提供临时报告,被登检渔船船长可在报告中记录任何反对意见或声明。我国远洋渔船应在核实执法船及人员身份的基础上,接受并配合其按上述规定开展的登检,不得攻击、恐吓、干扰和妨碍正常检查。除执法船未在南太组织注册、未悬挂统一执法旗帜等特殊原因外,不得拒绝登检;因特殊原因拒绝登检的,应留取视频、照片等证据,立即向国内主管部门和远洋协会报告,并按照国内主管部门要求立即暂停作业、返回港口接受调查。如在登检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应及时向国内主管部门和远洋协会报告。

(六)关于港口检查。如进入南太组织其他成员港口,所有渔船均应至少提前48小时向港口国提交标准格式的进港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指定港口。进港后,渔船应配合港口国开展检查。按规定,检查时执法人员应携带执法证件,可检查渔船所有相关区域和文件,可留存相关文件复印件,可询问船长、船员。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向船长提供检查报告副本,并由双方签字,船长有权对检查报告内容和结果提出意见,也有权与国内取得联系。渔船不得阻碍、胁迫或干预港口国检查。

(七)关于海上转载和观察员。所有渔船应按照我部规定和南太组织要求开展转载活动,报送转载信息。凡是转载公约区捕获的渔获物,无论转载地点是否在公约区内,都应按照规定时间和格式通过远洋协会向南太组织秘书处详细报告。生产渔船应按照要求接收一定比例的国家观察员,辅助运输船要于2023年9月1日前全部接收我部派遣的转载观察员。所有渔船都应协助观察员履行观察或监督责任,保障观察员安全,不得攻击、恐吓、干扰和妨碍观察员执行任务,不得贿赂观察员。

(八)关于渔具和塑料制品污染。除安全等原因外,所有渔船不得向海中丢弃渔具、塑料制品及其灰烬。若发生渔具遗失,应尽可能找回。如发现有丢弃或遗失渔具情况,应在48小时内向远洋协会报送有关信息。所有废弃塑料制品及垃圾都应在船上储存,回港后再卸载。

三、科学养护,促进资源长期可持续利用

各远洋渔业企业及渔船应勤勉履行资源养护国际义务,为南太平洋公海渔业资源科学养护和长期可持续利用作出积极贡献。一是严格限制鱿钓渔船捕捞努力量。根据新修订的鱿鱼资源养护管理措施,各方应将公海鱿钓渔船船数和总吨位限制在2020年水平,特别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公海捕捞方不得再增加鱿钓渔船注册船数和总吨位。为此,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部暂停受理增加南太平洋鱿钓渔船数量或总吨位的申请,确保现有南太平洋鱿钓项目总体规模不增加。二是实施公海自主休渔。根据我部有关规定,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在东太平洋公海海域实施自主休渔措施,养护公海渔业资源。公约区相关海域应严格按此规定要求实行自主休渔。三是按配额有效利用竹筴鱼资源。南太组织竹筴鱼生产实行配额管理,各远洋渔业企业应按照我部有关规定可持续开发利用竹筴鱼资源,不得无配额或超配额捕捞。

四、强化履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我在南太组织注册渔船数量多,潜在不履约或违规作业风险隐患高。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督促检查,要求渔船赴公约区作业前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按照我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培训,持续开展履约能力提升行动,严防发生违规和涉外事件,对违反南太组织养护管理措施和我部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及所属渔船要严厉处罚。各远洋渔业企业要切实承担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针对船舶标识、渔捞日志、船位监控、公海转载等薄弱环节,加大培训教育力度,特别是要加强管理人员、船长和职务船员能力建设,督促所属渔船严格执行我部规定和有关措施要求,不断提高履约能力。

五、通力合作,提升履约科技支撑能力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远洋渔业科学研究和管理支撑体系建设,着力提高南太平洋渔业国际履约能力和水平。上海海洋大学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应根据我部委托和职责分工,不断加强公约区资源调查和监测,密切跟踪休渔区渔业资源变化情况,持续开展资源养护管理研究,不断增强数据收集和汇总分析能力,切实提高我在南太组织及下设分委会的科研工作水平。远洋协会和远洋渔业国际履约研究中心要不断加强履约研究和谈判支撑工作,及时将南太组织养护管理措施翻译整理印发各远洋渔业企业。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遵守南太平洋渔业管理组织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农办渔〔2013〕2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南太平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养护管理措施清单(2023年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1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农业 检查 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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