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22年12月5日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4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
(202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附件: 《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关于《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2年10月2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赵建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将《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立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制度,为各地营商环境改革指明了方向。截止2022年 9月,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8个市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其中包含济南、广州两个省会城市。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基础性、长期性的战略举措,作为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举全市之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逐步提升。但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与企业和投资者期盼相比,我市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为了进一步总结运用成功经验,对标对表先进城市,补齐补强短板,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市政府将制定《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写入《石家庄市政府工作报告》,通过立法保障实现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二、起草过程
2022年1月,市政府正式启动了《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全程组织、谋划、指导和协调《条例 (草案)》的起草工作。市发改委作为起草单位,第一时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召开立法推进会,成立了《条例 (草案)》起草工作专班,明确了工作责任。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在《石家庄日报》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条例 (草案)》起草的意见建议。同时,起草工作专班深入县(市、区)、企业走访调研,召开了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座谈会,邀请法律专家、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论证交流,先后3次征求市直各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多次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条例 (草案)》送审稿。市司法局将《条例 (草案)》的起草审查作为全年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 成立了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的起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强有力的立法骨干力量全程参与《条例 (草案)》的起草工作,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和内部讨论研究会,在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建议和讨论研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多次研究审修,形成提请审议的《条例 (草案)》。《条例 (草案)》已经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条例 (草案)》分为总则、市场环境、政务环境、人文环境、法治环境、法律责任、附则7章,共69条。
(一)主要特点有: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优化营商环境全过程。二是紧密衔接上位法和国家政策。深入贯彻国务院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确保相关举措落到实处,对有利于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政策文件内容予以立法确认和强化。三是紧密承接创新成果。结合国家在创新试点城市推出的改革举措,对18个指标所涉及内容强化制度创新,同时,按照等高对接原则,借鉴吸收北京、广州、厦门、苏州等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先进经验,纳入《条例 (草案)》。四是紧密结合石家庄实际。将近年来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阶段性、创新性成果和具有推广意义的探索予以立法确认,将 “双盲”评审、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义务监督员制度和人才绿卡制度等写入《条例 (草案)》,同时,顺应优化营商环境的发展需要, 又为改革创新留出充足的空间。五是设立了优化营商环境日。每年11月1日为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日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了对民营经济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影响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因此,多地将11月1日确立为营商环境日或企业家日)。
(二)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11条),主要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党的领导、政府及部门职责、区域合作,政商关系、咨询监督、考核奖惩、探索创新以及营商环境日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市场环境”(16条),围绕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行了制度设计。对压缩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优化企业注销流程、建立企业歇业制度、提供要素保障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政务环境”(16条),围绕打造公平、公开、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体系,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三个方面,对政务服务场所、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推行告知承诺制和容缺受理服务模式,优化审批、纳税和不动产交易服务,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和中介服务,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落实惠企政策以及政企沟通机制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人文环境”(9条),围绕提升城市治理能力,营造亲商安商的氛围,对发挥企业家示范引领,打造良好的人才环境、文化环境、生态环境,强化公共服务、交通布局和国际交流合作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法治环境” (13条),围绕政策制定与施行,健全公开透明的监管体系,对优化监管体系、落实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完善包容免罚清单,制定和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法治宣传教育、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升合同执行质效、推进破产处置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3条),围绕损害营商环境行为,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用企业、中介、协会商会等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1条),规定本市《条例》的施行时间。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 (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关于《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2年12月5日在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石家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时洪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托,现就《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经2022年10月26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条例 (草案)》“双组长”的直接领导下,会同市发改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意见,对《条例 (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坚持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全过程,积极克服疫情影响,通过腾讯会议、视频通话、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部分法律专家的意见;在市人大网站、市人大微信公众号上全文登载 《条例 (草案)》 (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并征求了市政府分管市长和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河北省立法研究会、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的意见。11月16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对 《条例 (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本次修改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避免重复立法,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尽量不再规定;二是突出本市特色,将我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改革成果固化为法规制度;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重在解决市场主体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在条例中进一步体现“店小二”意识和全力优化政务服务的理念,增强市场主体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 (草案)》第三条中“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修改为 “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并增加 “践行有事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表述。同时,在《条例 (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中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为市场主体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政务服务”的内容,并对第三十条政务服务标准化内容重新进行精准表述;在第四十六条中增设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产业园区管理运营单位设立一站式企业服务受理点,提供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的规定。
二、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仅仅支持中国 (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定片区等区域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先行先试,不足以在全市形成鼓励探索的浓厚氛围,同时应在全市营造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中增加“鼓励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依法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内容;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加“采取政策解读、以案释法、场景互动等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宣传”“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的社会氛围”内容。
三、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将9月29日的“石家庄企业家日”与“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日”合并。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条例 (草案)》第十一条修改为“每年9月29日为石家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日”。
四、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在条例中完善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发挥其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法制委员会建议,在 《条例 (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条中增加“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监督,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等内容。同时,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加强对行业运行态势的研究分析和预警,不得组织市场主体达成垄断协议。
五、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在条例中删除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或者属于日常工作范畴、过于细化的条款,避免重复立法和日 常 工 作 制 度 法 规 化。法 制 委 员 会 建 议,删 除《条 例 (草案)》第十五条 (歇业规定)、第二十九条 (制度完善)、第五十四条 (听取意见)、第五十七条 (三项制度)、第六十二条 (提升执行质效),以及第十六条 (优化注销)、第三十三条 (告知承诺制)、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分级分类审批)、第三十八条 (公共资源交易)、第四十一条 (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部分条款。
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 (草案)》中人文环境部分条款规定过于原则,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契合度不高,另外《石家庄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对人才战略已有全面具体规定,应当予以删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除人文环境这一章,将其中的企业家队伍培育、国际交流合作条款内容移至其他部分,删除基本目标、人才战略、文化氛围、生态环境、交通布局等条款。
七、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在条例中进一步增加和修改保护市场主体的相关条款,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法制委员会建议:一是明确市场主体权利。在《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中增设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等权利的规定。二是明确法规制度建设。在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根据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制定、修改、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是明确相关禁止性规定。在第二十六条增设“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增设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条件和环节”规定;在第三十四条增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规定;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场主体委托实施中介服务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额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数量, 对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作出的评估认证结果应当互认,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评估认证”;增设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换等为由违约毁约”。四是明确包容免罚事宜。在第五十二条规定 “对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和引导,依法从轻、减轻、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与初次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布”。
八、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为贯彻落实市委决策部署,助推产业转型升级、激发产业发展活力,打造五大千亿级产业集群、实现经济总量过万亿目标任务,应当在条例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 (草案)》(修改稿)中新增“产业发展环境”一章,作为第四章,在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链群培育、政策支持和合作发展、产业招商、用地保障、园区建设与服务、科研服务等6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一流的营商环境助推五大产业高质量发展。
九、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条例缺少监督保障的相关条款,不利于推动我市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更好更快落地见效。法制委员会建议,在《条例(草案)》(修改稿)中新增 “监督保障”一章,作为第六章,在政府自查、人大监督、各界监督、监察监督、投诉处理、考核激励等6个方面作出规定,努力形成监督保障、共促落实的强大合力。
十、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要对破坏营商环境、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人员进行严肃问责,有效解决吃拿卡要、“中梗阻”等问题,真正让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法制委员会建议,在 《条例 (草案)》 (修改稿)第六十四条中增加“并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检查等方式进行追责”“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内容。同时,在损害营商环境情形中增设 “故意拖延、推诿扯皮、懈怠懒散、态度恶劣的”和 “在没有法定依据情况下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或者实施行政审批、执法检查时,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市场主体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安排的”两项情形。
此外,法制委员会还根据其他方面的意见,对《条例(草案)》部分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个别条款文字表达进行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修改后的《条例(草案)》较好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优化环境决策部署,解决了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回应了市场主体关切,有利于提升我市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定符合我市实际,已基本成熟,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 《条例 (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