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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230576号的答复|关于进一步优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事项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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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1 02:09:55  来源: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5
核心提示: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省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截至2023年3月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1419.7万户,同比增长4.36%;其中,实有企业445.3万户,同比增长6.62%。
发布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5-11 生效日期 2023-05-1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徐丽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事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市场监管局立足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取得明显成效,为促进我省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截至2023年3月底,全省实有市场主体1419.7万户,同比增长4.36%;其中,实有企业445.3万户,同比增长6.62%。

一、统一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为规范经营范围登记行为、提升登记效率,市场监管总局自2019年12月起在全国各自贸试验区试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自2022年3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公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了全面梳理,并结合全国各地风俗习惯,形成了1900多条规范表述条目。同时,市场监管总局对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新业态、新行业进行综合研判并及时补充完善,目前公布的目录已达2039条,基本涵盖所有市场主体的经营事项。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彻底解决了申请人不会填、填不全、因经营需要频繁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等问题。

二、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照登记机关公布的经营项目分类标准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根据市场主体主要行业或者经营特征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请办理经营范围登记。为落实上述规定,省市场监管局对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综合业务系统和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进行改造、优化,将人工手动录入模式调整为勾选模式,并与总局经营范围规范化目录进行对接,申请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勾选相关经营项目,全面实现了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上线以来,全省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整体运行平稳。对现有条目不能满足企业经营需要的,各地登记机关可根据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专业文献等进行研判,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增加条目或在已有条目中增加事项内容。

三、依法依规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企业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非许可类经营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不再进行处罚。对于擅自开展属于许可经营项目经营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负责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规定,由许可或备案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中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线索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置。

四、下一步打算

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服务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我局将加强调研,对各地登记机关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指导各地登记机关依法依规做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对于各级登记机关提交的新增经营范围条目申请进行综合研判,及时处理,符合条件确需新增条目或内容的,积极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调整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对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9日

联系处室: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

联系电话:0531-5179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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