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3〕33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3〕3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5-15 10:05:18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48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称两个规定),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总局决定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特设发〔2023〕33号
发布日期 2023-05-12 生效日期 2023-05-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贯彻落实《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称两个规定),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总局决定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落实两个规定为抓手,以健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安全责任体系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责”,有效提升特种设备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推动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到2023年底,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全部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责任体系,有效运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减少违法行为,减少风险隐患,不断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水平。

二、重点任务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组织部署,建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扎实开展“特种设备企业主体责任推进年”活动,在特种设备领域营造“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推动两个规定落地见效。

(一)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健全责任体系。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分级负责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负责。督促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建立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安全总监、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落实使用安全责任制,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并按照要求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填写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客观、真实地记录和保存相关资料,确保责任落实有记录、可核实。

(三)加大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力度。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督促落实两个规定,总局将对两个规定落实情况开展调研指导,推动两个规定取得预期效果。对于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可参考总局对相关问题的说明细化落实(见附件)。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5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推进两个规定落实的工作方案,通过实地调研、现场座谈、集中培训、媒体传播等方式,广泛开展宣贯活动,督促指导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掌握规定要求。完善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提供配套文件参考模板,为两个规定顺利施行做好准备。

(二)督促落实阶段(2023年6月至7月)。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7月底前配齐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将管理责任细化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并按要求对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组织开展相应培训。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监督检查、检验检测等,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填报相关人员信息,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已汇总的相关人员信息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

(三)调研指导阶段(2023年8月至10月)。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安全员的,以及未按规定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的,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落实两个规定要求,总局将对落实情况开展调研指导。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3年11月至12月)。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在推动规章落实的基础上,系统总结施行两个规定取得的成效。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相关人员信息填报,推进完善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数字化、规范化。要进一步梳理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及时研究解决日常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工作情况请于2023年12月底前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局(报送方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作门户”—“公文交换系统”—“上报公文”—“主送”—“特种设备局”)。

附件:关于实施两个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关于实施两个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

为贯彻实施好《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以下称两个规定),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人员配备要求

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结合质量保证体系设置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质量安全总监一般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担任,质量安全员一般由相关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担任。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相关人员持证要求仍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执行。

3. 充装单位的安全总监一般由《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技术负责人担任,安全员一般由《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规定的安全管理员担任。

4. 除两个规定中要求不得兼任的情形外,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总监、安全员(以下统称安全总监、安全员)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兼任。

二、关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5.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已经建立类似工作制度的,可以将原有的工作制度与“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相结合继续执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每日安全检查记录、每周安全排查整治报告、每月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配套文件参考模板,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具体内容,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配套文件。

6.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停产的,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办理停用手续的,使用单位可暂不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特种设备临时停用的,使用单位可调整“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内容,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三、关于培训、考核以及监督检查

7.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自行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安全总监、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8.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结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安全总监、安全员配备情况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开展检查,对安全总监、安全员开展监督抽查考核。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检验机构在鉴定评审、检验中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未落实两个规定要求的,应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关于信息化管理要求

9.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完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行政许可和使用登记信息化平台,实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身份信息的填报和管理功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特种设备信息化系统设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管理模块,为相关生产、使用单位提供管理信息化服务。

10.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督促属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开展补充填报工作。已获证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发证机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平台补充填报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信息。已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登记机关的使用登记平台补充填报主要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信息。新申请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新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申请许可或办理使用登记的同时填报上述人员信息。

11.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已汇总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相关人员信息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

 地区: 中国 
 标签: 特种设备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47)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54)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58)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