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省市场监管局 省公安厅 省人民检察院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11 09:54:49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农资监督管理,强化供应质量,严打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五部门在全省继续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现将《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3-10 生效日期 2023-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

遵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农资监督管理,强化供应质量,严打制售假劣农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五部门在全省继续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现将《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贵州省市场监管局     贵州省公安厅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年3月9日

2023年贵州省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农资监督管理,强化供应质量,严打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等5部门决定在全省继续联合开展农资打假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提高农资产品质量,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查处一批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销毁一批假冒伪劣农资产品,曝光一批制假售假典型案件,持续保持对危害农资安全违法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确保农资质量可靠、市场稳定。积极推进社会共治,增强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支持农资打假工作,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和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注重深挖严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农资经营集散地、种植养殖生产基地、省际间交接处等为重点区域,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地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为重点,严厉打击农资下乡“忽悠团”、流窜销售假劣农资、网络销售假劣农资、无证生产经营农兽药、违规经营禁限用农兽药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查处套牌侵权、制假售假、侵权假冒、非法添加等问题农资。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打击化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虚假标识、伪造产地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及虚假宣传、商标侵权行为,严查农用地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行为。加大电商平台监测,发现涉嫌销售假劣农资的,立案查处,督促电商平台屏蔽、下架相关信息。各地各监管部门要深入追查问题产品,要上挖源头、下追流向,发现跨区域的假劣农资问题线索,要强化协同办案、区域联查、跨区协查、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该吊证的吊证,该移送的移送。

(二)开展监督抽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在生产、流通各领域开展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地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的监督抽查,将抽查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强化对县、乡农资市场农资产品的抽查,加快抽查速度,提高抽查效率,对群众投诉举报多、问题隐患多的农资产品和门店、以往农资产品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产品,列为重点监督抽查对象。对不合格产品做到及时下架和召回、坚决收缴,依法查处,严防假劣农资流入市场坑农害农,危害农业生产。及时公布农资产品监督抽查结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三)实施严厉打击。严格落实“处罚到人”、从业禁止、从重处罚有关规定,提高违法成本。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巡查检查、飞行检查中发现问题农资,应及时立案调查,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要把打击制售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农资犯罪作为“昆仑”专项行动的重点,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深入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领域开展集中排查,主动发现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受理行政部门移送案件和通报线索。按照“打团伙、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的打击目标和“全链条、全环节、全要素”的侦办要求,全力破案攻坚。坚持打整体战,强化区域协同作战,对团伙性、系列性、跨区域案件,采取“一地主侦、集群作战”等模式,深挖彻查,务求打深打准打透。对重大案件,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严惩。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对符合批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快捕、快诉。采取多种举措深挖监督线索,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诉讼监督综合开展检察监督。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及时审理农资打假刑事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发布农资案例,提供审判指导。

(四)加强行刑衔接。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就案件定性、取证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咨询意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在7日内回复。对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商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抄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检测结果以及无害化处理涉案农资的,应予以配合。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应当及时加强信息沟通,排查犯罪线索。

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接受案件材料后3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于案件认定较难的,可以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检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主动介入案件办理,派员查询、调阅农资打假有关案件材料。对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农资监管不作为乱作为、违规审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情形的,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对作出不起诉处理的案件,要依法移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及时回复检察机关。

三、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整治。3-5月,各地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监管、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农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大排查,重点围绕种子、农药、肥料3类春耕急需必备物资,迅速开展春耕农资巡查检查,坚持问题导向,发现假劣问题,坚决立案查处。

(二)开展放心农资下乡。3-5月,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组织各地深入乡村、走进田间地头,普及农资法律法规、识假辨假知识,引导农民合理购买、科学使用农资。

(三)强化检查指导。3-5月,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民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组成三个检查指导组通过“四不两直”方式(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检查农资市场,指导各地农资打假整治,提高打假整治能力和水平。

(四)深入排查整治。5-12月,继续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农药、种子、肥料、兽药、农膜、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排查。适时公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农资打假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要把住农产品生产安全关,强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指示的具体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和司法监督责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改进作风,狠抓落实,真刀真枪查找问题、查处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农资打假整治行动由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省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安排专人负责,随时随机联合指导各地农资打假整治行动,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解决。适时召开农资打假整治工作分析会,通报农资打假整治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工作方案。

(三)强化社会共治。各地各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出台相关奖励办法,鼓励各界参与农资打假工作,充分调动行业协会、公益组织、新闻媒体等力量积极性,强化农资领域社会监督和维权服务指导,带动全行业规范生产、自律经营,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资打假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门户网站、“两微一抖”、新闻媒体等宣传报道农资打假整治新闻,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发布农资打假典型案例、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宣传农资打假整治行动成效,营造强大声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五)加强考核评价。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科学设置省质量工作考核中农资打假整治指标,进一步压实属地责任,科学反映各地农资打假整治开展情况、执法办案成效等,推动农资打假整治各项任务落实落细。

(六)加强信息报送。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应在每月5日前,分别将本地上月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表(附件1)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州)市场监管局应在每月25日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农资监管专项执法行动表(附件2)。各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贵州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报送农资打假案件查处情况。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送本市(州)半年、全年工作进展情况,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同时要注意按时上报监管执法、司法典型案例。

联系方式:

省农业农村厅:蔡兴洪,电话:0851-85285157,电子邮箱:gzncpjg@163.com;

省市场监管局:罗铠,电话:0851-85850073,电子邮箱:372626582@qq.com;

省公安厅:张严,电话:0851-85904645;

省人民检察院:姚江波,电话:0851-86694694;

省高级人民法院:杨道远,电话:0851-86209292。

   附件:

1.贵州省侵权假冒案件及农资打假情况表

2.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