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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2个计划的通知 (晋农办牧医发﹝202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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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11 11:17:52  来源: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62
核心提示: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2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3〕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2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发布文号 晋农办牧医发﹝2023﹞33号
发布日期 2023-03-10 生效日期 2023-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2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3〕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2023年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2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一)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组织实施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及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工作。

(二)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畜牧与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所承担本计划抽样、样品检测和汇总分析监测结果等工作;

(三)各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协助完成抽样任务,负责对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兽药等案件的查处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环节合理用药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兽药残留超标阳性样品的后续处理。

二、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作衔接。各市农业农村局和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畜牧与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所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严格按照相关操作技术要点,完成检测样品的抽样、登记、保存、交接和检测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依据实际情况启动市级兽药监督抽检及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协调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法定监管责任。

(三)强化信息报送。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畜牧与水产品检验技术研究所应于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之前(第四季度于11月20日前),将兽药质量监督及兽药残留监控检测结果和分析报告等报厅畜牧兽医局。

附件:   1.2023年山西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doc

   2.2023年山西省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doc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3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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