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市监办发20230191号)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沪市监办发20230191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4-25 16:05:2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61
核心提示: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坚持以公开促落实、助监督、强监管,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引导、服务、监督以及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努力打造透明度最高、营商环境最优的城市。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办发20230191号
发布日期 2023-04-25 生效日期 2023-04-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各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各事业单位:

现将《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市局各责任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任务安排,于本工作要点印发后30日内报送市局办公室备案。市局办公室将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统筹协调、跟踪督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政务公开的工作要求,加快转变政务公开职能,统筹政务公开和安全保密,坚持以公开促落实、助监督、强监管,有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充分发挥政务公开在市场监管工作中的引导、服务、监督以及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推进市场监管各项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努力打造透明度最高、营商环境最优的城市。

一、认真落实市政务公开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扩大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举措信息公开

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工作,整合挖掘市场监管领域数据资源,加快实现市局资源与“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数据中心、市场监管总局数据对接交换,为市场监管领域数字化转型场景提供数据支撑。提升营商环境专栏信息覆盖面和集成度,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完善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集中公开,持续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公开,以官方微信公众号、相关业务杂志期刊为宣传主阵地,发布政策解读、理论研讨、执法动态等信息,提高监管透明度。加强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等制度措施的精准推介和适用性解读,大力推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创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环境。(责任处室:市局办公室、法规处、登记注册处、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反不正当竞争处、信用监督管理处)

(二)公共服务和投诉集中领域监管信息公开

持续做好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信息披露,加强典型案例通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试点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依托企业信息公示机制,督促企业年报公示,归集展示公共服务和投诉相对集中领域涉企信息,推进涉企信息“应公示、尽公示”。深入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开失信联合惩戒信息。(责任处室: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信用监督管理处、反不正当竞争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食品安全协调处)

(三)推进政策集成式发布工作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政策集成式发布工作试点的通知》的工作部署,开展跨部门、跨层级政策的集成式发布试点,优化政策发布和执行效果。组织成立市局工作专班,制定《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落实政策集成式发布工作试点方案》,建立市区联动、各部门协同和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落实“市场主体(食品生产单位)生产活动”政策措施的梳理、归集、发布和推送工作。(责任处室:市局办公室、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登记注册处、法规处)

二、主动推进市场监管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公开透明高效原则和履职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2年版)》,研究细化执法事项的工作程序、规则、自由裁量标准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配合市政府做好地方综合行政执法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积极推行“互联网+统一指挥+综合执法”,逐步实现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环节、结果等全过程网上留痕,强化对行政执法权运行的监督。畅通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鼓励支持市场主体、群众和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责任处室:市局反不正当竞争处、执法稽查处、新闻宣传处、其他相关处室、投诉举报中心)

(二)推进市场准入准营改革有关信息公开

全面落实国家、本市层面部署的“放管服”改革任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回应市场主体诉求和关切,提高办事便利度和企业获得感。优化市场主体登记服务,简化市场主体准营手续,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责任处室:市局法规处、登记注册处、综合规划处、其他相关处室)

(三)推进电梯安全监管有关事项公开

以《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出台为契机,打好政府信息公开组合拳。一是做好《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相关信息发布、政策解读;二是发布上海市电梯安全状况报告;三是加强智慧电梯平台建设,通过现有维保、检验、使用信息开展维保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现系统自动评分。乘客扫描智慧电梯码可查询维保单位信用信息。(责任处室: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四)推进检验检测行业资源数据公开

结合每年全市范围开展的检验检测行业资源统计工作,在“世界认可日”期间,做好检验检测行业资源数据公开,就上年度检验检测行业主要情况、呈现趋势及特点等内容,图文并茂展示全市检验检测行业发展状况。(责任处室:市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

(五)推进标准化工作相关事项公开

公开本市标准化年度工作情况,通过编制标准化工作白皮书的形式,展示年度本市标准化发展概况。做好本市地方标准全文公开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地方标准全文在线阅读,逐步推进地方标准文本免费下载服务。(责任处室:市局标准技术管理处、标准创新发展处)

(六)推进产品质量抽查情况公开

运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典型案例等内容。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生产企业及相关产品情况,运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及时公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且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内容。(责任处室: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计量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三、深化决策公开与公众参与

(一)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文件编制过程中,应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座谈会、政务新媒体等渠道,充分听取企业代表、行业协会、市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代表意见建议。行政规范性文件等需公开征求意见的重要决策草案,应同时在“一网通办”总门户、人民建议征集信箱、随申办移动端等市民广泛使用的平台公示。重大行政决策文件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前期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应在市局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开。11月底前,组织邀请企业代表、市民代表等利益相关方代表列席本单位决策会议不得少于4次,代表列席和意见发表采纳情况向社会公开,具体议题原则上均从市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中选取。(责任处室:市局办公室、新闻宣传处、综合规划处)

(二)扎实推进市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

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编制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在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内事项开展公众参与工作。提高重大行政决策公开集成度,以事项目录超链接等方式集成公开决策草案全文、起草说明、草案解读、公众意见建议收集和采纳情况、公众代表列席决策会议情况、决策结果等信息,视情公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信息。(责任处室:市局综合规划处、其他相关处室)

决策出台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详细公开意见的收集、采纳情况以及较为集中意见不予采纳的原因。通过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民意调查等其他公众参与方式征求意见的情况一并公开。起草政策文件时,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预公开政策文件时,综合选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实地走访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责任处室:市局各相关处室)

(三)持续提高政策解读质量

坚持政策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三同步”要求,“应解读、尽解读”。解读材料应聚焦核心概念、关键词、适用范围、办事指引、操作方法、执行口径、惠民利企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实质性内容,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清晰提供政策落地的指引,探索政策预公开阶段解读,至少选择1个政策文件开展决策草案解读。年内市局政策性文件采用新闻发布会、政策通气会、图示图解、场景演示、卡通动漫、专家访谈、短视频等多元化解读率不得低于60%,并探索开展动态跟踪解读。加强政策解读业务指导,9月开展政策解读第三方评估,选出政策解读优秀案例。(责任处室:市局政策文件制定处室、法规处、新闻宣传处)

(四)不断扩大市局政府开放活动影响力

积极组织市局各部门参加8月全市政府开放月,开展以市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中心、监测评价中心、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等公共管理机构、公共服务场所公众开放活动为主的系列主题开放活动。围绕食品安全、消费投诉等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领域,以公开征集意见的方式确定活动主题和场次,开展线下开放活动。活动期间安排答疑、座谈、活动体验、问卷调查等环节,加强与参与公众的互动,持续打响“政府公开月”品牌。(责任处室:市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四、持续做好政务公开基础工作

(一)保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平台运营

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市局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集约化平台的安全防护和应急保障,做好日常巡查与维护,确保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平台的安全平稳运行。围绕“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理念,持续优化完善市局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政策服务功能,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规范门户网站各公开栏目内容保障,理顺信息发布机制,科学分类发布相关信息。(责任处室:市局新闻宣传处、办公室)

(二)做好网络渠道的内容维护

根据“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各处室对门户网站相关栏目的日常巡查、维护,确保内容准确、导向正确、内容及时更新,杜绝错链、断链和内容混杂、内容泄密、泄露个人隐私。做好“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网民留言处理答复,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加强门户网站安全防护,优化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造,提升集约化平台功能与门户网站功能融合应用。完善门户网站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维护,落实《上海市2023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对政策文件、公开指南、公开制度、公开内容和公开年报五大栏目的要求。(责任处室:市局办公室、其他相关处室)

加强政务新媒体与市局门户网站的信息协同发布,充分发挥市局门户网站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提高信息原创比例,强化与门户网站的稿源互通,杜绝重形式、轻内容和过度“娱乐化”。(责任处室:市局新闻宣传处)

(三)进一步提升依申请办理质效

依托全市政务公开工作平台完善依申请件全量管理,确保接收、登记、答复、邮寄、办结归档、复议诉讼报备等关键节点全程留痕、可追溯。推动依申请办理系统与行政复议系统的数据对接和共享。定期组织依申请办理工作业务交流,分析典型案例,研究疑难、新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的办理工作,形成合法、规范、统一的答复口径。注重发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提示、警示作用,以案促改,督促和指导相关单位举一反三,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降低纠错率、败诉率。(责任处室:市局办公室、法规处、其他相关处室)

(四)建立健全公文库归集、更新与公开机制

建立健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归集和动态更新工作机制,做好市局各类政府公文推送和归类展示,强化政策文件主题分类,提高分类的精准性和查阅的便捷性,继续努力提高市局公文公开率。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完善本市政府规章库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库建设的统一要求,做好政府公文推送全市统一政府公文库工作。(责任处室:市局各处室)

五、强化政务公开工作监督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加快推动政务公开和业务工作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统一布局、同步推进,研究解决政务公开重大问题,市局主要领导年内至少专门听取1次工作汇报,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专门听取1次工作汇报。财务部门要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经费保障。(责任处室:市局办公室、科技和财务处、其他相关处室)

(二)强化指导培训

进一步加大工作指导力度,推动工作重心下沉,帮助各单位、各部门解决实际问题。适时召开专项工作推进会,加大对各单位、各部门经验做法的宣传,推广一批优秀案例和成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有效提升政务公开队伍业务能力和水平。年内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培训1次、对领导干部和新进公务人员的政务公开通识培训1次。(责任处室:市局办公室、干部人事处)

(三)狠抓工作落实

结合市局2023年工作要点,做好本工作要点的任务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时间节点。加强日常检查和跟踪督查,视情开展工作情况通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年内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执法检查1次。本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纳入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公开。(责任处室:市局办公室)

(四)强化年度激励机制和考核评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本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研究制定年度激励考核评估方案,对各处室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考核评估结果于年底向市局主要领导进行专题汇报,对问题处室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督促工作整改提升。(责任处室:市局办公室)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94)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