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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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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3-03-27 14:11:1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2月15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3年2月15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修订《管理办法》?

近年来,国家陆续发布了《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对评比达标表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市场监管总局重新修订并发布了《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新疆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更好地激励引导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全面总结历届质量奖评选工作经验和学习借鉴中国质量奖、其他省(区、市)政府质量奖做法的基础上,自治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我区实际,牵头组织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哪些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5章24条,主要修订内容为:

(一)拓宽评选范围。为引领和激励更广领域质量提升,《管理办法》将评选范围由原先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拓宽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调整完善了申报条件。

(二)增加奖项名额。《管理办法》将质量奖名额由每届不超过3家组织,调整为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增设提名奖奖项,名额为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

(三)优化评审程序。《管理办法》以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我区实际和其他省(区、市)经验做法作了进一步优化。同时,为了遵循公开的原则,新增了申报组织内部公示、审核推荐公示、受理公示等规定。

(四)修改奖励内容。按照《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对于获得表彰奖励的集体,不发放奖金”,《管理办法》取消了向获奖组织发放奖金的规定。

(五)强化示范引领。《管理办法》明确了获奖组织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等义务。明确了鼓励和支持各地(州、市)建立政府质量奖奖励制度。

(六)严格监督管理。明确了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组织,取消其奖励并,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三、新疆质量奖申报条件是什么?

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内设、派出等机构可以申报新疆质量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正常运营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组织正常运营3年以上);(三)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和失信记录;(四)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全区同行业前列;(五)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具有推广价值。

质量奖获奖组织在获奖后5年内不得重复申报,质量奖提名奖获奖组织可以重复申报。

四、新疆质量奖如何申报?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组织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将申报信息在本组织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组织将申报材料报送至自治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材料不得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的,申报组织应当予以注明。

五、新疆质量奖如何评审?

新疆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愿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申报组织负担。评审程序包括通知、申报、审核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陈述答辩、现场评审、审议、审定。

六、获奖组织应履行哪些义务

获奖组织应当积极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持续提升绩效水平;应当履行向社会推广其先进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的义务,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新疆质量激励制度,规范了新疆质量奖评选表彰活动,更好地引导全区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推进质量强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地区: 新疆
 标签: 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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