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舟山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16日
舟山市市场监管领域“证照并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市“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工作要求,推动实施营商环境“一号改革工程”,进一步提升我市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现决定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行“证照并销”改革试点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证照并销”是指申请人(市场主体)在申请注销营业执照时,可以同步申请注销政府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证、备案凭证等。政府部门通过一窗受理、内部流转、信息共享、并联审批的形式,一次性为申请人办理“证照”注销手续。按照“试点先行+总结提炼+复制推广”的原则,先期在市场监管领域开展改革试点;在制度完备、系统支撑、业务协同等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进跨部门、跨领域间的“证照并销”,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和一网通办、集成服务。
二、实施范围
建立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见附件1),推行目录管理,并根据改革试点情况进行动态调整。改革事项暂定为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药品经营、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生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以及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等。根据自愿申请原则,对已取得上述许可证或备案凭证、出现解散事宜且有意向办理“证照并销”的市场主体实行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事项等注销并联办理。
三、工作举措
(一)搭建线上服务平台。依托浙江省政务服务网搭建“证照并销”一网服务平台。申请人通过“证照并销”一网服务平台申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时,可同步申报一个或多个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注销申请提交成功后,平台将采集的信息即时推送至相关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所属的业务系统。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后将办件结果信息实时反馈至平台,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实现证照注销“一网通办、进度可查、结果公示”。
(二)设立线下服务专窗。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窗口设立“证照并销”服务专窗。由登记人员依据申请人申请,统一受理注销联办事项所需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注销登记决定;不能当场登记的,由登记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注销决定作出后,由窗口将准予注销文书现场发放或免费邮寄给申请人。
(三)规范注销登记流程
1.一套材料。按照“能合尽合、能减尽减”原则,将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注销材料整合为一套材料。即: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规范材料基础上增加申请人交回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备案事项凭证原件。申请人同步申请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时,须交回相关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或备案事项凭证原件;原件丢失、损坏或无法交回的,由申请人自行承诺、自担责任。
2.一表填报。将不同申请许可事项及备案事项的注销表格整合为一张综合注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作为市场主体注销申请书的附表,申请人通过线上线下一次填写、同步申请。
3.一步赋权。纳入改革试点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统一赋权于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的登记机关负责受理注销申请和送达办件结果。
4.一次办结。申请人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办理“证照并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和流程。
改造升级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和备案系统,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办理。申请人选择“证照并销”办理的,在营业执照注销后,同步将注销信息共享至行政许可、备案系统,系统进行智能审批、在线办理、自动反馈,无需人工审核。系统改造升级完成前,由“证照并销”服务专窗受理人员替申请人代为在线填报许可或备案注销申请,并通过浙政钉或电话等方式及时告知相关审批人员,由审批人员当场完成行政许可、备案事项注销。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改革试点举措,结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加强对窗口登记人员的业务培训,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为申请人提供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政务环境。 (二)强化责任落实。市场主体“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涉及多个事项、不同层级,全市系统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主动担当作为,加强上下左右沟通衔接,形成无缝隙、一体化、零障碍的审批机制。
(三)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加大对“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充分享受改革红利,提升市场主体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四)强化政策把握。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大胆探索、先行先试,逐步扩大“证照并销”改革试点范围,纳入更多的行政许可、备案事项,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协同联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未经修改或者废止的,不得随意增设行政许可或删改行政许可程序。
本方案所述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的,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附件:1.“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
2.市场主体“证照并销”信息采集表(样表)
附件1
“证照并销”改革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审批、备案层级 |
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分局) |
2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市、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分局) |
3 |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 | 市市场监管局 |
4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分局) |
5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分局) |
6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管局(分局) |
7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市市场监管局 |
8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市市场监管局 |
9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市市场监管局 |
10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 | 市市场监管局 |
11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 | 市市场监管局 |
附件2
市场主体“证照并销”信息采集表(样表)
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住所(经营场所) | ||
营业执照缴回情况 | £已缴回 £ 遗失无法缴回,已公告 £ 无需缴回 | |
许可证(备案凭证)缴回情况 | □已缴回 □ 遗失无法缴回 £ 无需缴回 | |
种类 |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食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信息表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备案凭证 本次申请系本单位(本人)自愿,本单位(本人)承诺不再从事相关许可证(备案凭证)对应的经营项目,并已将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备案凭证)相关联的事宜处理完毕,并无其他遗留问题。若因证照并销产生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本单位(本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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