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23 10:09:43  来源:广州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314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数字化发展,完善品牌展会评定制度,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广州市商务局
广州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3-03-22 生效日期 2023-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4-05-08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会展业专业化、国际化、品牌化、数字化发展,完善品牌展会评定制度,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商务局

2023年3月14日

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5号)《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展览业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粤府〔2016〕25号)关于展会品牌化建设的要求,规范品牌展会评定工作,引导广州会展业品牌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依据《广州市关于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穗商务规〔2021〕3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品牌展会是指在我市专业展馆定期举办,具有相当规模与较强的社会(或行业)影响力,对行业发展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的经济贸易展览会。

第三条 广州市品牌展会分重点品牌展会、优质品牌展会和成长型品牌展会,根据当前会展业发展情况,评定数量一般分别不超过10、15、20个。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品牌展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及其他相关单位;

(二)申报单位未被信用管理部门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三)申请单位应为展会主办单位,有多个主办单位的,应由各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多个主办单位联名的委托协议。党政机关主办的展会,可由承办单位代为申请,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应由各承办单位协商一致委托其中一家单位提出申请,并出具委托协议;

(四)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要求:

1.每年或每两年在广州线下举办一届(含)以上,并且在广州已经连续线下举办五年(届)以上,其中重点品牌展会须在广州已经连续线下举办十年(含)以上。疫情等特殊时期不能线下举办的项目,须在特殊时期前已达到上述线下举办年限要求。

2.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至少已举办一届。在疫情等特殊时期前已在广州连续线下举办五年(届)以上的,在特殊时期线上举办可视为线下举办的延续。

3.展览面积须达到一定的规模。其中,重点品牌展会项目、优质品牌展会项目单届面积须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成长型品牌展会项目单届面积须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疫情等特殊时期不能线下举办的项目,以疫情前一年线下举办面积确定。

4.申报项目名称须与实际展会名称一致,且名称中表明展会性质、内容和特征的基本部分原则上至少五年不发生变化。因展会升格或法律法规要求等原因须变更名称的除外。

5.申报项目名称不包括举办年份、届别。同一个展会分期、分类别、分季度举办的,统一以一个展会名称申报。

(五)同一主(承)办单位在一年内举办多个主题相同或相似的展会,或在一届展会中同时举办其他名称展会的,只能以其中一个展会名称及其相关资料数据提出申请。

(六)申报单位同意接受市商务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的数据核查工作。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广州市商务局负责制定并发布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申报指南,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认定发布的程序进行。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按照自愿的原则申报。申报单位应提交真实、可信的展览数据和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广州市商务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二)专家评审。市商务局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按照广州市品牌展会认定指标体系(见附件)评估分值的降序排列,拟定广州市品牌展会名单征求行业协会、专家意见,报市商务局审核。

(三)社会公示。广州市品牌展会名单经审核后由市商务局向社会公示7个自然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在公示规定时间内向市商务局提出,市商务局应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重新审核,异议成立的取消品牌展会资格。

(四)认定发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认定为广州市品牌展会。

第六条 市商务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展会数据核查工作,相关核查结果将作为品牌展会认定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经认定的品牌展会可依据有关规定申报享受政策、资金支持。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主办、政府财政资金投入举办的展会,可依程序认定为品牌展会,但不再额外享受资金支持。

第八条 经认定的品牌展会可在政府宣传渠道如宣传推介会、报纸刊物、广州市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等进行重点宣传和推介。

第九条 品牌展会等级认定结果可用于展览会的宣传、招商和招展工作。

第十条 经认定的品牌展会应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展会情况的有关资料。品牌展会有义务加强本展会的品牌建设和内部管理,维护好本展会品牌形象。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广州市商务局建立品牌展会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已认定的品牌展会,在参评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品牌展会称号,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并在广州市商务局网站和广州市会展业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相关公告。

(一)申报单位以虚假数据材料申请品牌展会认定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

(二)展会项目发生严重群体性事件、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

(三)展会项目自下一年度起连续两年未在广州举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8日,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广州市品牌展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2.品牌展会指标体系相关术语释义

附件1

广州市品牌展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 分值 评分标准
1 展览总面积(平方米) 22 3万㎡(含)得9分,3万㎡以下不得分;每增加5000㎡增加0.5分,满22分为止。(满分需16万㎡)
2 境外参展商数量(家) 8 10家(含)得1分,10家以下不得分,每增加1家增加0.1分,满8分为止。(满分需80家)
3 境外参展商国别和地区数量 2 境外参展商来自10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得2分,10个以下不得分。
4 省外企业参展面积占比(%) 12 占比达5%得1分,5%以下不得分,占比每增加1%得0.5分,满12分为止。(满分占比需达27%)
5 观众人数(人) 15 0.2万(含)得1分,0.2万以下不得分,每增加0.1万增加0.1分,满15分为止。(满分需14.2万)
6 境外观众人数(人) 8 100人(含)得1分,100人以下不得分,每增加50人增加0.1分,满8分为止。(满分需3600人)
7 境外观众人数国别和地区数量 2 境外观众来自10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得2分,10个以下不得分。
8 线上展会 2 同期举办线上展会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9 特装展览面积比例 5 所占的比例30%(含)以下不计分,30%以上每增加1%增加0.1分,满5分为止。(满分需80%)
10 专业论坛规模与规格 6 规模300人以上,演讲者级别达到:行政嘉宾部委以上,或行业领军人物,或学术嘉宾院士以上,并且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专业论坛达到1场或以上(6分);规模200—300人,演讲者级别达到:行政嘉宾厅级以上,或行业领军人物,或学术嘉宾教授级以上并且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专业论坛达到1场(4分);规模100-200人,演讲者级别达到:行政嘉宾局级以上,或行业影响力代表人物,或学术嘉宾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且与展览主题一致的专业论坛达到1场(3分);以上均不符合(0分)
11 展会存续性 8 一年举办一届或两年举办一届的展会,如连续举办满5(含)届(年)得4分,5届(年)以下不得分,5届(年)以上每增加一届(年)增加0.2分,满8分为止。一年举办两届及以上的展会,当年分值计算只算一届,增加分值计算类推至上一年,同样只算上一年的一届。(满分需25年)
12 展览收益 7 展览毛利率为正数开始计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0.15分,满分7分为止(满分毛利率需达到46.6%)
13 全国展览行业分类排名 3 全国展览行业分类排前3名的,第1名得3分、第2名得2分,第3名得1分。
    100分  

附件2

品牌展会指标体系相关术语释义

根据展览项目专业性特点和发展规律,建立相应的基础性指标和公共性指标,具体相关术语释义如下:

1.展览[会]:在一定地域空间和有限时间内举办的,以产品、技术、服务的展示、参观、洽谈、信息交流为主要目标、多人参与的群众性活动。

2.经济贸易展览会:以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商务活动为主要功能的展览会。

3.展览总面积:展览组织单位租赁展馆室内外并实际用于展览活动的所有场地面积,不含单独租赁的会议室、办公区、仓储区的面积。

4.境外参展商: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的参展商。

5.省外企业参展面积占比:注册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广东省之外的参展企业展台面积占展览净面积的比例。

6.展览净面积。参展商根据参展合同有偿使用的展台面积总和,赠送展台以及主办方的展台不在统计之列。

7.观众人数:展览会期间,出于收集信息、采购洽谈、联络参展商等专业或商业目的参加展览会的观众数量,多次观展只能被计入一次。

8.境外观众人数:登记且有效的通信地址或身份证明为境外(含港澳台)的专业观众数量,多次观展只能被计入一次。

9.专业活动:是指围绕展会,为提升展会品牌、品质,引领行业发展趋势等策划、举办的各类论坛、会议、培训、赛事、新技术或新产品发布会、研讨会等。

10.毛利率(Gross Profit Margin)是毛利与展览会经营收入的百分比,其中,毛利是展览会经营收入与展览会经营成本之间的差额,用公式表示:毛利率=毛利/展览会经营收入×100%=(展览会经营收入-展览会经营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11.展览会经营收入:主要包括展览会主、承办单位收取参展商的参展费和展览会门票销售、广告赞助等销售收入。

12.展览会经营成本:包括举办展览会所需的直接费用支出,包括展馆租金、搭建会务、招商招展、宣传、差旅等费用,不包含人员劳动报酬和日常办公费用。

 

 地区: 广州市 
 标签: 认定 评定 品牌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88)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7)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9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