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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的通知 (泉市监规〔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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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21 10:19:07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动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司法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泉市监规〔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3-20 生效日期 2023-03-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综治办,市市场监管局各直属单位:

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推动我市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以下简称《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清单》要求,针对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单位可研究明确处理意见,并向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反馈。

二、加强行政指导。着力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严格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关要求,依法做好卷宗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

四、《清单》中违法行为轻微及危害后果可结合《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和减轻从轻处罚适用规则》综合认定;《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应当不予处罚的,也应当依法不予处罚。

五、《清单》内容条款若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为准。《清单》将结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按时报送清单执行情况。

六、《清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泉州市司法局

2023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   泉州市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23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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