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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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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21 08:34:19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5536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
发布日期 2023-02-20 生效日期 2023-0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同时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要求,推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在总结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顺应公众健康保护、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以提升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推动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为目的,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及解读、宣贯等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一)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跟踪评价工作聚焦重点食品安全领域、重点食品安全标准,聚焦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夯实标准制定修订基础,提升标准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二)创新模式方法,提升质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拓展跟踪评价工作维度广度。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坚持常态评价、专项评价和专题研究相结合,坚持跟踪评价与宣传培训相结合。承担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综合试验区、区域营养创新平台建设的省份,要主动将综合试验区、创新平台建设与跟踪评价工作有机结合,推进本地区跟踪评价深入开展。

(三)坚持统筹推进,分工协作。强化卫生健康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配合,促进跟踪评价与其他各项工作衔接配合,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参与跟踪评价专项工作,提升标准应用能力水平。

(四)加强宣贯培训,重在实施。将跟踪评价工作与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解读等工作有机融合,扩大标准宣贯培训覆盖面,提升食品安全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提升工作精准度,促进各方理解掌握标准内容,推动食品安全标准执行。

二、工作内容与方式

(一)常态评价。

侧重对日常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问题及意见的收集分析。国家食品评估中心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意见反馈平台”(以下简称“跟踪评价意见反馈平台”)建设运行,持续收集各方对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建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进出口食品监管等部门以及行业组织、技术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并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信访咨询、网络舆情等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意见建议纳入常态评价范围,及时沟通、共同研究基层监管部门、行业企业等在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中遇到的问题。各省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市场监管、进出口食品监管等部门对收集到的意见,要及时分析研究,将有效意见、合理建议通过平台在线填报。社会各方也可通过该平台反馈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专项评价。

侧重对重点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深度评价,评价范围包括新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涵盖范围广、影响面大、监管急需的标准,主要围绕标准适用范围的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限量指标的科学性、可行性,相关规定的合理性、实用性,与其他标准的协调性等内容开展专项评价。

国家食品评估中心负责专项评价的组织实施,确定每年专项评价的食品安全标准名单并在“跟踪评价意见反馈平台”公开,负责组织开展问卷设计,汇总分析各地意见。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评价,主要通过在线填写专项评价问卷、调研和座谈等方式,专项收集监管部门、行业企业、检测机构、专业人员等意见,组织专家对意见进行分析,提出标准制定、修订建议。各省级也可视本辖区需求,组织对名单外的其他食品安全标准开展专项评价。

(三)专题研究。

以研究课题形式,重点对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重点难点问题(包括与食用农产品标准衔接、与质量指标相关性研究、新型食品风险管理措施研究等)、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包括重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卫生要求、指示性微生物指标在重点食品类别中的适用性研究)、标准制定修订需求(包括社会经济影响评价方法在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应用研究)等开展系统研究。通过专题研究,获得风险监测和评估数据、完整的行业调研数据、科学的评价方法及社会经济影响评估结果等,为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确定重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等奠定基础。

专题研究项目由国家食品评估中心拟定,经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意见后确定,每年在国家食品评估中心网站公布。鼓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组建工作组,联合相关部门、技术机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等共同承担专题研究工作。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组建工作组、明确任务分工,推进专题研究及结果分析、汇总报告等。

(四)宣贯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与相关监管部门要积极沟通配合,在部署开展跟踪评价工作时,一并推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宣贯培训、指导解答等工作。要坚持对监管人员、从业人员开展标准宣传培训,做好社会公众宣传引导,常抓不懈、持续开展,坚持主动讲、经常讲,融知识性和通俗性、时效性于一体,要注重创新工作方式,扩大培训受众,提升工作效果,保证工作质量。

三、组织实施

(一)任务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承担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管理,按照部门分工,做好督促检查。国家食品评估中心负责跟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工作指导、反馈研究意见、维护在线平台,组织专项评价和专题研究等。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本辖区跟踪评价工作,并积极争取财政经费投入,确保必要的工作保障。

(二)材料报送。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2023年起,每年12月底前向国家食品评估中心报送跟踪评价工作报告,包括常态评价情况、专项评价结果和对食品安全标准其他意见建议等,承担专题研究项目的省份,应一并提交专题研究结果。国家食品评估中心应及时汇总并分析研究,提出重点问题研究报告、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意见等。

(三)工作要求。省级跟踪评价工作已纳入中央对地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项目绩效评价和本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与营养工作年度绩效评价。各地要高度重视,有效推进,保证工作进度和质量,及时报送工作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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