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湘市监信〔2023〕10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湘市监信〔2023〕1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2-15 04:42:13  来源: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45
核心提示: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实施检查,避免多头布置、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外,不得擅自开展计划外事项的检查。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有关专项检查的,应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交信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未列入计划的,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实施。省局实
发布单位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湘市监信〔2023〕10号
发布日期 2023-02-13 生效日期 2023-02-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长沙市知识产权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计划

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实施检查,避免多头布置、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除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日常涉企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外,不得擅自开展计划外事项的检查。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有关专项检查的,应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交信用监管部门备案后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未列入计划的,按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事权清单指导意见的通知》有关规定实施。省局实行计划与预算安排联动,相关处室以抽查计划为依据编制双随机抽查经费预算,以预算为约束控制无计划抽查。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省局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作实际,统筹制定本级抽查计划。

二、规范实施过程

原则上所有双随机抽查均应通过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统一实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对外公示抽查结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省级平台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全程通过省级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规范检查文书档案管理,确保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各级信息化部门应做好技术支撑工作。

三、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的要求,依托湖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运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抽查比例、频次,增强抽查检查的靶向性和精准性,提高问题发现率,提升市场监管效能。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让监管对违法失信者“无处不在”,对诚信守法者“无事不扰”,以差异化监管激发市场活力,以信用风险分类赋能市场监管。

四、推进综合监管

2023年度全省全面推行“X+2”的综合监管模式(X代表抽查事项,2代表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对涉及面广、较为重大复杂的监管领域和监管事项,各主责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在实施抽查市场主体时,由任务实施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商信用监管部门一并实施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的抽查。各市州、县(市、区)局综合抽查计划制定可按照“X+2”模式或采取其他因地制宜的模式,扎实推进综合监管。

综合抽查计划责任处室要主动协调信用处等配合处室,根据抽查事项共同制定综合检查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抽查事项、检查时间、抽查对象、检查方式等具体内容。省本级综合抽查计划制定情况、实施情况及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情况将纳入2023年度省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绩效考核内容与指标。

各市州、县(市、区)局要在上级部门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全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企业数量要达到存量企业的3%以上,扎实推进我省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责任处室联系。

附件: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计划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1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36)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0)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