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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具体规定的指导意见(试行) (温市监规〔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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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08 03:18:04  来源: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38
核心提示:1.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2.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
发布单位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温市监规〔2022〕3号
发布日期 2022-10-29 生效日期 2022-1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适用《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清单适用基本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落实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具体化、标准化推动市监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防止处罚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坚持依法综合裁量,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作出裁量决定。践行行政执法“预防违法、促进守法”的基础价值,努力提升市场主体奉法守规意识,推动行政执法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助力优化我市营商环境。

二、厘清清单适用若干概念

市局在省局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处罚清单》基础上,结合温州实际,对清单中的适用条件及减轻幅度等作出具体规定,供温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办案时参照适用(详见附件,附件中所指“以下”、“不超过”、“不足”不包含本数,“以上”包括本数)。清单中所列的部分共性适用条件如下:

(一)违法行为轻微: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经营额、及时改正情况等予以综合认定。及时改正包括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前,或立案后调查过程中,或责令限期改正后规定期限届满前改正等情形。

(二)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没有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有特定对象的,一般指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前,没有在案证据显示当事人因涉案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直接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情形。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但尚未造成其他损失,经营者同意更换、退货的,可视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没有特定对象,持续时间较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认定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三)初次违法:通过查询案件管理系统,回溯5年未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域范围内因同类型违法行为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记录(包括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违法行为轻微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等),可认定为初次违法。

(四)危害后果轻微:造成较轻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不利影响,有纠纷能够妥善处理的,可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指当事人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社会影响,依法履行维修、更换、退货等义务,给他人造成的其他损失给予合理赔偿等。

(六)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指未被媒体广泛传播造成社会负面影响或引发相关群体性事件,或被上级部门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等情形。

三、规范清单适用相关程序

办案机构在立案核查阶段,根据核查情况认为属于《不予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经分管办案机构局领导批准后不予立案。办案机构在立案后,根据调查情况认为属于《不予处罚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的,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上述不予立案或立案后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均应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录入案件管理系统,形成案卷归档。

属于《清单》所列事项且符合适用条件,拟作不予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再纳入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相关范围。个案不适用,或者超出所列减轻处罚幅度的,应提交市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各县(市、区)局可参照执行。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作为转变监管方式、深化柔性执法的重要举措,以包容审慎执法推动营商环境优化。同时,要坚持严守安全底线,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要工业产品等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二要严格适用范围。对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应参照适用。对不属于清单范围的违法行为,经调查认为具有其他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情形的,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属于清单范围,同时又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处理。

三要落实整改闭环。对轻微违法行为,法规机构、办案机构、相关业务处室要协同加强对当事人的合规指导,在送达行政处理决定文书时一并进行约谈释法,促使当事人受到教育、整改到位、守法经营。

四要加强实施监督。本指导意见可以作为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作为行政处罚依据在执法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对清单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制定的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相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指导意见。各地各单位要坚持边适用边总结,及时反馈问题建议,注重形成经验做法,积极报送典型案例,同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整改问效,合力提升全市系统柔性执法工作质效。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以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的,适用本指导意见处理。

附件:   附件:1、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doc

   附件:2、温州地区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doc

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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