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9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对网络平台低价倾销行为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2〕 43号)

市场监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169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对网络平台低价倾销行为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的建议 (国市监议〔2022〕 43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2-27 03:13:4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829
核心提示:您提出的对网络平台低价倾销行为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的建议,对我们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供了有益参考,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国市监议〔2022〕 43号
发布日期 2022-12-27 生效日期 2022-12-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李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网络平台低价倾销行为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的对网络平台低价倾销行为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的建议,对我们规范和引导资本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提供了有益参考,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快速发展,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便利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平台经济领域一些问题凸显,有的平台利用资本优势实施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形成市场优势地位后大幅提价,侵害了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深入把握新阶段高质量发展要求和市场监管规律, 完善监管规则,加大执法力度,持续促进平台经济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

一、开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完善监管规则,夯实制度基础。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管总局重点围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等社会关切问题,不断健全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监管规则,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供制度保障。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9部门制定印发《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推动完善平台经济治理体系。制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对《反垄断法》关于低于成本销售商品的认定因素进一步细化,为依法查处经营者低于成本销售商品行为提供指引。研究制定《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等,为平台经济领域市场主体明确规则、划出底线,设置好“红绿灯”。推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进一步强化对平台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推动《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草案)》出台,聚焦平台经济领域突出问题,明确规则底线。

(二)加大执法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针对平台经济重点领域垄断行为问题,市场监管总局先后依法查处阿里巴巴集团和美团“二选一”垄断案,分别罚款182.28亿元、34.42亿元。针对部分平台企业低价倾销、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问题,分别查处橙心优选、多多买菜、美团优选等五家社区团购企业不正当价格行为案,共处罚款650万元。针对平台经济领域违反经营者集中相关规定的垄断行为开展执法监管,2021年共对99起涉及平台企业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处罚。通过对上述案件的查办,释放了明确监管信号,形成有力震慑,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一是加强行政指导。充分发挥重大案件警示作用,召开34家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要求平台企业自查自纠整改,通过书面复核、现场检查等方式督促落实,全面规范平台经济领域市场秩序。二是强化理论研究。开展平台经济领域低于成本销售行为规制问题研究,围绕低于成本销售问题由来、原因、国外执法实践、规制路径等开展深入分析研究,为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提供思路。三是完善监测预警。推动国家网络交易监测监管平台建设,加强价格信息监测、分发、协查、转办、督办等模块建设,不断完善和丰富价格监测和监管功能,提升价格监管科学性、 有效性。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坚持问题导向、立足职能,坚持疏堵结合、趋利避害,进一步深化对资本特性和行为规律的认识,完善法律规则体系,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制度环境。创新监管方式方法, 丰富前事中事后监管工具箱,提升市场监管整体效能。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安、商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建立完善信息共享、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6月24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1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7)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8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