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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的通知(市监食经发〔202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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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1-11 16:56:2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962
核心提示:为严格遵守《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婚宴、自助餐等食品浪费行为,现决定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发布该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食经发〔2022〕99号
发布日期 2022-11-10 生效日期 2022-1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严格遵守《反食品浪费法》有关规定,着力解决婚宴、自助餐等食品浪费行为,现决定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整治,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重点

在全国范围餐饮服务经营者中开展,重点突出以下地区和对象。

(一)重点地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

(二)重点对象。经营婚宴、自助餐、商务活动用餐、旅游团队用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

二、整治措施

(一)餐饮服务经营者对照《反食品浪费法》开展自查自纠。重点自查自纠是否落实以下要求:

1. 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管理制度,加强服务人员职业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2. 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3. 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将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纳入菜单设计,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菜品、主食。

4. 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适量取餐。

5. 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二)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照《反食品浪费法》开展专项监督执法。重点检查惩戒以下行为:

1. 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 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 餐饮服务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11月20日,餐饮服务经营者开展自查自纠。

(二)第二阶段。2022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监督执法。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反食品浪费执法的,依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第三阶段。2022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迅速组织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指导重点城市强化工作部署、案件查办及新闻宣传,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建议,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可检验、可感知的成效。

(二)注重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开通举报热线,收集问题线索,及时依法依职责处理食品浪费违法行为,强化社会共治。

(三)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专项整治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问题及原因分析、典型案例和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并于2022年12月30日前将报告及统计表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报送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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