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从6个方面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管理。
(1)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GB 2760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将食品添加剂管理情况作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重要内容。
(2)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GB 31654,制定并实施食品添加剂采购控制要求,采购依法取得资质的供货者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同时按规定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复印件。
(3)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按照GB 31654,设专柜(位)贮存食品添加剂,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并与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等分开存放。按照先进、先出、先用的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存在感官性状异常、超过保质期等情形的,应及时清理。
(4)对于有限量要求的食品添加剂,应采用称量等方式定量使用。使用GB2760规定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品种以外的食品添加剂的,应记录食品名称、食品数量、加工时间以及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量、使用人等信息。用容器盛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保留食品添加剂原包装。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应避免受到污染。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5)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剂,应遵循GB 2760规定的使用原则,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承诺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
(6)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对违反规定的,按照相应的处罚措施予以处罚。
征求意见至2022年12月11日,相关企业请在此之前完成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