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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粮食和储备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考核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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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10-08 03:03:44  来源:辽宁省粮食和储备局  浏览次数:499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积极推动辽宁省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依据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要求,省局决定于9-11月份开展2021年度全省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考核。现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发布单位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9-30 生效日期 2022-09-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沈抚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辽粮集团:

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积极推动辽宁省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依据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要求,省局决定于9-11月份开展2021年度全省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考核。现将《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考核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粮食和储备局

2022年9月23日

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考核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积极推动辽宁省行政执法专项考核工作,依据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和《关于创新方式强化粮食购销领域监管的通知》(辽粮发[2022]74号)要求,省局决定于9-11月份开展2021年度全省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考核。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领会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粮食安全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以服务宏观调控、调节稳定市场、应对突发事件为目标,聚焦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和管理情况,补短板、强内控、防风险、提效能。通过认真开展年度考核,逐级传导压力,夯实主体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食政策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确保地方储备粮绝对安全。

(一)确保安全

以地方储备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合规为主要目标,充分发挥地方储备粮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服务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直面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聚焦地方储备粮食政策执行和储备粮管理在运行机制、内部管控、外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巡视、审计、执法检查等方面反映的问题。

(三)压实责任

督促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公司或承储企业(未成立储备粮运营管理公司的市)切实履行管理主体责任,规范地方储备粮食有关政策执行,强化地方储备粮管理;逐级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有效堵塞管理漏洞,增强粮食储备服务宏观调控、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完善机制

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建立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完善地方储备粮食监管长效机制,切实守住管好国家粮仓。

二、考核对象

各级地方储备粮运营管理公司,未成立储备粮运营管理公司的市考核市、县储备粮承储企业。

三、考核内容

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尤其是成品粮储备规模落实情况,库存粮食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质量安全状况以及质量安全标准执行情况;储存保管情况;收储、轮换、销售、动用等环节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严肃查处亏库短量、以陈顶新、擅自动用或置换、盗卖、损耗超标、虚报损耗套取资金、粮食品质异常下降、霉烂变质、“转圈粮”、“空进空出”、虚假轮换骗取财政补贴、账实不符、未经批准超轮换架空期、违规处置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粮食等问题。

四、评价标准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以下评价标准。

(一)粮食数量管理

地方储备粮实际保管量;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储备粮“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粮食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地点落实)规定得到严格落实,没有发生擅自动用等违法违规问题;库存损耗率在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并保持相对稳定。

(二)粮食质量管理

粮食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措施到位;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和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得到严格执行,粮食储存期间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质量达标率较高,食品安全指标合格率保持较高水平,未发生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严重霉变坏粮事件等问题。储备粮储存品质宜存率保持高水平,不宜存粮食得到及时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储备粮在正常储存年限内未发生重度不宜存。

(三)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

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和相关要求得到严格执行,未发生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轮换计划情况,未发生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等情况;分品种轮换完成率符合要求;没有发生超轮换架空期和未轮报轮等行为。

(四)统计制度落实和财务管理情况

执行相关统计制度规范,统计数据报送及时准确,未出现虚报、瞒报等问题。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规范,及时足额拨付,使用规范、安全、发挥效益。储备粮补贴资金和信贷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

(五)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管理

国家局的“一规定两守则”和《辽宁省粮食行业安全工作指导意见》(辽粮发〔 2019〕96号);《辽宁省粮油仓储企业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辽粮发〔2019〕97号)得到严格执行,防火、防盗、防洪等管理制度完善,粮食安全防护设施配备齐全,安全隐患得到认真整改和妥善解决;妥善处理安全事故,没有发生迟报、瞒报问题;确保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和安全教育培训。

(六)信息化管理系统应用情况

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单位具有与省级粮食管理平台(省储备粮食管理平台)和国家局管理平台相互联通的信息化管理系统,《辽宁省“粮安工程”智能化粮库信息化系统管理规定(试行)》全面贯彻落实,系统及时更新,应用正常,视频监控使用正常并全部覆盖,系统使用充分、采集及时,传输准确,信息管理制度和措施健全,专业人员配备到位。

(七)问题整改和案件查处

1.收储企业隐患排查全面认真,经济纠纷得到及时调处。行政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整改台账完善,措施有力、时限明确,问题隐患得到有效处置。

2.粮食收购查验制度得到严格落实,没有发生“以陈顶新”“虚增库存”“转圈粮”和克扣农民售粮款、“打白条”等违规问题。

3.严格执行统计制度。执行相关统计制度规范,统计数据报送及时准确,未出现虚报、瞒报等问题。

4. 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及其他方式发现的涉粮案件查处及时,问责到位。重大涉粮案件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程序合法合规,证据材料完备。

5. 巡视、审计、行政执法考核、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五、考核方式

按照粮权所属,分级考核。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对省级储备粮进行考核,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县级地方储备粮进行考核,省局对市局考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考核按照企业自评、粮食和物资行政管理部门考核的方式开展。

(一)企业自评

运营管理公司或承储企业严格按照考核方案要求,制定考核自评方案,整理考核相关材料目录清单;在承储企业主动公告年度考核工作,组织承储企业开展自评工作,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确保自评过程不漏项不变通,自评结果不打折不走样;认真撰写自评报告,真实客观反映地方储备粮食政策执行和储备粮管理情况,报送负责考核的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附相关文件材料及承储企业自评报告。

(二)行政管理部门考核

省粮食和储备局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实地考核工作小组,对照考核内容和评价标准,采取审阅书面文件资料、到省储粮承储企业抽查、听取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等方式,结合省储备粮管理公司及承储企业自评报告,进行实地考核。各市可参照省局模式制定考核方案,可采取市际间交叉互查的方式,组织开展考核。

六、组织实施

(一)考核时间步骤

1.2022年9月25日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成立考核工作组,印发年度考核方案 。

2.2022年10月25日前,企业完成考核自评及自评报告报送工作。

3.2022年11月10日前,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成实地考核工作小组对地方储备粮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实地考核,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和考评结果。

(二)问题整改落实

1.2022年11月25日前,向被考核企业通报考核结果,下发整改通知书。

2.2022年11月底前, 被考核企业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向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整改报告。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回头看”。

七、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要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认真制定考核方案,按照考核进度扎实开展考核评价,确保考核结果客观、公正、精准。

(二)严肃对待考核

被考核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全面梳理总结工作,实事求是提供情况,深入查找问题并切实整改,进一步压实企业对地方储备粮食执行政策和储备粮管理的主体责任。

(三)严守工作纪律

参与考核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坚持求真务实、客观公正。做好保密工作,妥善保管考核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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