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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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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9-15 17:35:1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浏览次数:632
核心提示: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号)要求,为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9-15 生效日期 2022-09-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级人民法院,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行政司法联动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函〔2022〕108号)要求,为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进一步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协调联动,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高度重视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工作,将其作为稳就业的重要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细化措施,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工作机制,抓好工作部署,确保本通知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前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就部分地方出现滥用“健康码”等检测查询工具,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问题,已做出相应部署,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二、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切实维护劳动者就业权益

(一)严格禁止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等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不得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除因疫情防控需要,不得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规定,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

(二)加大招聘活动监管力度。全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活动监管,宣传普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督促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发布含有歧视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招聘信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履行合法性审查义务的,要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采取行政约谈、曝光等方式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告知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加强就业歧视案件审理工作。用人单位对新冠肺炎康复者等劳动者实施就业歧视、擅自非法查询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的,劳动者可以侵害平等就业权、个人信息权益等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就业歧视案件,人民法院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要提高司法保护的效率,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劳动者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要积极主动进行调查。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

(四)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协调配合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就业歧视情况和统计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和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就业歧视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含有歧视性内容的,可以将违法行为线索通报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予以核查,并将查处相关违法行为情况反馈给人民法院。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案件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研讨和交流,通过联合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违法者,引导用人单位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遵纪守法、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普法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从源头上防止过度防疫和层层加码“一刀切”。两部门要畅通各类线上线下举报诉讼渠道,及时受理和查处相关违法线索,最大限度方便维权。同时,要做好相关舆情监测,发生涉及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重大负面舆情,做到第一时间响应,及时妥善处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范化解舆情风险,防止恶意炒作。

联 系 人:于剑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联系电话:0471- 6944068

联 系 人:王敬文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0471-6986507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9月7日

 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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