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市场主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申报经营范围。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场主体超经营范围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处罚。有关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或者其他政务服务事项。
三、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在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自主权。
四、将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详细规划或者土地一级开发阶段应当同步开展环境、水、交通等区域评估,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的建设项目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五、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别化管理。
对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可以合并办理,从立项到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对其他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推行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六)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本市依据国务院授权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者缩小审查范围,在勘察设计质量监管中实施告知承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
七、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推行不动产登记与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化报装流程,精简报装材料,压缩办理时间,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探索报装单一窗口,增强报装协同性。
八、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簿册、法律文书等资料中记载不动产单元代码,并与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市政公用设施服务、司法裁决等业务实现一码关联,为开展共享查询追溯提供便利。
九、第五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探索构建以“风险+信用”为基础、“分级分类+协同”为关键、“科技+共治”为驱动的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