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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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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8-15 16:59:51  来源: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095
核心提示:本办法中救灾储备物资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采购,或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存储管理,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发布单位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河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8-12 生效日期 2022-08-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改发局:

为了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规范我省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调拨、回收等程序,全面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政府令〔2017〕第4号)《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7〕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分工,修订了《河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4月30日

河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救灾储备物资的收储管理和调拨使用,提高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4〕221号)《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政府令〔2017〕第4号)《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7〕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救灾储备物资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采购,或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存储管理,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指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所属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意见,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运送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落实本级救灾物资采购预算。

第五条  各级救灾物资要遵循定点储备、专门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章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求提出计划,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补充救灾物资储备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应急采购计划,同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商名录,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形成救灾物资社会应急供应网络,保障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需求;坚持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对保质期短、不宜储存的食品、饮用水等类物资,建立政府与企业间的协议储备机制;通过多种储备方式,逐步构建政府实物储备、企业生产能力储备和商业协议代储相结合的多元化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第八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按规定技术标准对新采购的救灾物资进行检验,按照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物资的种类、包装、数量等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章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九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参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健全储备物资管理制度,设立储备物资管理台账、存储卡,做到帐卡相符,卡物相符,入库、保管、出库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救灾物资储备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储备物资出库应实行先进先出、出旧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对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储存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对库存物资,做到实物、标签、帐目相符,要定期搬倒、通风和晾晒。

第十二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要建立定期盘库制度。非人为因素严重破损或储存年限到期的救灾物资,经专家评估或技术机构检测后,确认达到报废标准或无使用价值的,储备单位应向储备管理部门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储备管理部门按照本级国有资产报废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物资更新计划,由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在下一年度向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购置经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尽快完成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对报废物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对无法利用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公开处置。报废救灾物资残值,按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对储存时间较长的储备物资,可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协商,结合灾情研究制定储备物资轮换计划,减少救灾物资报废损失。

第十三条  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信息报告制度。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将本级截至上年末、本年度6月底的救灾物资储备情况通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1月10日和7月10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1月12日和7月12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收集、统计本辖区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后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别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本系统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含救灾物资品种、数量情况)通报省应急管理厅。

各级救灾储备物资库存品种数量发生变化,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应在3日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  救灾物资调拨和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救灾储备物资调拨流程: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为应急管理部门的,一般情况下,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本级救灾物资调拨方案,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其负责根据要求时限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书面通知或先调拨出库后补办手续的方式,由应急管理部门救灾物资主管科(处、室)通过电话形式将救灾物资调拨方案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调运程序,按规定时限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并在应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调运手续。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为粮食和物资储备等部门的,一般情况下,应急管理部门拟定的救灾物资调拨方案,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照调拨方案,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根据应急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先调拨出库后补办手续的方式,由应急管理部门救灾物资主管处(科、室)通过电话形式将救灾物资调拨方案通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主管处(科、室),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调运程序,按规定时限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并在应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调运手续。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按照调拨方案在1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市县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按本地规定时限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

省内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程序对下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的救灾储备物资进行紧急调拨,待灾害或事件应急期过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给予相应的物资补偿。

第十五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首先调拨使用本级储备的救灾物资。本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救助需求的,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救灾物资支持。申请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数量、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数量;需要救灾物资的种类、数量;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本级救灾物资数量;申请上级救灾物资的种类和数量等。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受灾地区的申请,结合灾情综合评估实际需求,确定物资调拨方案,并向本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发出物资调拨通知。

第十六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要与运输物流单位签订救灾物资运输协议,保证双方全天候通讯畅通,保障应急情况下人力、运力需求。

第十七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要建立快速运输机制。接到物资调拨任务后,应及时组织、调配运输车辆和装运人员,按照调拨通知要求的物资种类、数量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并运达指定地点。必要时,要派专人押运物资至灾区。接收单位清点验收后,填写物资储备单位提供的物资接收回执。

第十八条  救灾物资运输任务完成后,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要在30日内与运输单位结清运输费用。

第十九条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调拨通知要求,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若发现品种、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反馈,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协调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五章  救灾储备物资使用和回收管理

第二十条  救灾储备物资专项用于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应坚持按需发放和重点使用原则,不得平均分配。

第二十一条  救灾储备物资下拨发放时,应帐目清楚,手续完备。物资发放情况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媒体和广大群众监督。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救灾物资使用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珍惜爱护救灾物资,不得出售、出租、转借、损坏和随意丢弃救灾物资。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救灾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救灾储备物资使用结束后,对于未动用的物资和可回收重复使用的帐篷、折叠床等物资,由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回收,登记造册后移交当地救灾物资储备部门,物资储备单位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入库储存。省级物资入库回收完成后,受灾地区救灾物资储备部门要及时将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回收储备单位,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分别逐级上报至省应急管理厅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必要时省应急管理厅可统筹调拨使用。

第六章  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每年要组织不少于2次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物资装运和防火等应急演练,定期检修防火、防盗、防雷、防潮、防水、防鼠设备,确保仓库安全措施到位。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和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要建立联络员制度,保证全天候通讯畅通。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要建立日常值班制度,汛期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发生时,实行领导带班、双人双岗值班。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及其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要加强对救灾储备物资的管理,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同意,不得调出或动用救灾储备物资。对贪污、挪用救灾物资或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由所在单位追回或索赔,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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