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交发〔2022〕40号)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交发〔2022〕40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12 11:31:40  来源: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浏览次数:575
核心提示:为有效防范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危险货物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中、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排部署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的工作方案》《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文号 陕交发〔2022〕40号
发布日期 2022-04-12 生效日期 2022-04-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交通运输局,陕西交控集团,省公路局、省道路运输中心、省水路交通中心、省路政执法总队:

现将《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2年4月12日

(14-20﹝2022〕4号)

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工作方案

为有效防范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危险货物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中、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排部署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的工作方案》《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分析研判近年来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刻汲取国内外典型事故教训,利用一年时间集中治理,进一步推动交通运输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加大安全投入,压实安全责任,严格监管执法,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做到重大风险隐患排查见底、防范治理措施落实到位,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决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运输重特大事故,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环境。

二、重点治理的突出问题和重大安全风险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有关交通运输企业要认真梳理中、省关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交安监发〔2020〕46号)和省厅《2022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工作要点》要求,深刻汲取典型事故教训,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从以下六个方面,重点排查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的突出问题、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

(一)安全发展理念不牢问题。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不深入不扎实,工作中未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树立还不牢固,未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危险货物运输“双重预防机制”,对本行业、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重大安全风险和隐患不了解、不掌握,风险辨识和管控制度执行不严,风险管控措施针对性与可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管控和化解重大风险,不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问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权责清单不健全、责任不落实。公路水路运输等领域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薄弱,部分危险货物运输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匮乏,未经过系统的专业化培训。企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投入不足,安全检查不认真,安全培训流于形式。危险货物运输车船驾驶员、押运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部分托运单位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委托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和车辆承运、不按罐车罐体适用介质范围充装危险货物等。

(三)危险货物运输通道不畅通问题。部分地区相关部门随意限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未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通行进行有效引导,使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一些路段通行困难。部分地方限制相关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危险货物水路运输通道受阻。此外,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对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的包装、安全运输和应急处置等要求不兼容,阻碍运输通畅。

(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问题。道路运输环节,非法托运、违法运输危险货物问题时有发生,且违法情形较为隐蔽,监管难度较大。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落实不到位,车辆不按要求配备应急救援设备,驾驶员及押运员“对承运货物的危险特性不清楚,运输过程安全注意事项不清楚,随车应急工具使用方法不清楚”等问题突出。水路运输环节,托运人将危险货物瞒报、谎报为普通货物。

(五)运输工具和设施重大安全风险。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带病运行”,罐体外观存在隐患,“大罐小标”、结构和材料安全性能不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关键安全附件缺失,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损坏、失效、焊接质量不过关,罐体与装运介质不相容,罐体壁厚不达标。一些地区港口危险化学品储罐安全风险聚集,少数危险货物港口企业风险辨识管控不够严格,风险辨识和管控制度执行不严。

(六)公路水路运输环节重大安全风险。不同运输方式之间尚未建立贯通危险货物运输全链条全要素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危险货物车船驾驶员安全意识不强,对所载货物理化性质认知缺乏。危险货物车辆动态监控制度执行不严,对违规行为执法不到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危险货物车辆泄露事故时有发生。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存在超范围经营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1.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推动行业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意识,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厅人事处、安监处、机关党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区交通运输局、陕西交控集团、厅直有关单位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区交通运输局、陕西交控集团、厅直有关单位负责落实,不再列出;长期坚持)

2.扎实部署落实。认真抓好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针对性措施。扎实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地见效,按照中、省统一部署,细化实化工作方案,推动标本兼治,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厅运输处、安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长期坚持)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压实各方责任

3.推动地方落实属地责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据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指导各地在具备条件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做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按照指定位置临时停放的引导工作。积极派员参与地方危险化学品安全专业委员会组建,发挥交通专业优势,协调解决涉及危险货物运输的重大安全问题。(厅公路处、运输处、安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

4.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推动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要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陕西省省级部门及中央驻陕有关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清单》,确保交通运输行业危险货物安全监管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强化督导检查和通报,按时间节点完成两办《意见》重点工作落实方案和中、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明确的任务。(厅建设处、公路处、运输处、安监处、海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5.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或安全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加强设施设备维护,保障运输工具和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强化人员培训教育,提升危货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厅运输处、安监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

6.强化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执法。深入开展督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或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情况,以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运输车(船)检测维护等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惩治非法托运、违法运输、违规充装危险货物等行为。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符合标准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厅综合执法局、运输处、安监处、海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进一步强化交通运输重点领域整治

7.畅通危险货物运输通道。强化规划引领,突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畅通运输通道。积极配合公安、应急等部门,优化通行管控政策,畅通道路运输通道,保障车辆有序流动。加强重点路段、重点水源地沿途道路运输风险管控,组织开展水源地危化品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危化品运输重点区域水环境污染风险。针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隧道问题研究建立分级通行管理制度,细化完善相应的政策措施。按危险货物分类深化研究水路运输通道畅通情况,推进危险货物水路运输通道畅通。(厅规划处、公路处、运输处、安监处、海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8.加大危险货物运输瞒报谎报查处力度。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托安委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等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作、信息共享,提升协同监管水平,合力严肃查处超范围经营危险货物运输和瞒报、谎报、非法夹带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最高法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涉枪支、弹药、爆炸物、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犯罪的意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监管执法中查处的相关违法行为,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厅综合执法局、运输处、海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

9.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严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许可准入、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充分利用车辆动态监控、电子运单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过程安全管理。会同公安部门推进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监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协同监管精准治理,重点打击普通货运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的行为。加强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协同联动,按照《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方案》工作部署,严把新罐车准入,有序消化存量,积极运用陕西省罐体检验检测共享监管平台,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强化罐车全生命周期管控。(厅运输处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

10.强化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日常监管、安全管理体系和企业经营资质年度审核。严格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审批管理。严格落实散装危险货物船岸检查制度、认真做好作业前和作业中各环节的工作。加大涉及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洗舱、过驳、港口装卸作业等现场监管力度。严格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桥区水域管理。持续推进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结构调整,引导老旧运输船舶加快报废更新。(厅海事处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风险管控

11.加强风险防范和管控。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形成体系完备、可操作可落地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风险管控责任,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要按照有关指南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严格落实风险管控措施。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指南》开展集中区域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分级管理。重大风险“一企一策”“一项一案”,全程严格监测管控。(厅运输处、安监处、海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12.加强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加强危险货物运输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对危险货物公路水路运输及港口存储、装卸作业的重大风险、重点场所、重点环节,落实监测和管控措施,实现风险因素动态监测,及时掌控风险状态、发布风险预警。针对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完善应急措施,落实应急物资、人员准备,确保各项应急准备措施到位。(厅公路处、运输处、安监处、海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并长期坚持)

13.推进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坚持示范引领、分批推进、质效优先、全面覆盖的原则,按照中、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有关部署要求,依职责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实现企业与政府系统数据互联互通,2022年底前基本实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全覆盖。(厅运输处、安监处、海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022年取得阶段性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加强统筹,层层压实责任。要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有关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及时报送厅安委办。

(二)加强工作推进。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对照本方案要求,全面调动各方力量,利用一年时间集中治理,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风险集中治理落地见效。11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12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

(三)严格工作督导。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本实施方案确定的重点治理内容纳入本辖区、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定期不定期检查方法,加大日常督导检查力度。要严格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重大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重视不够、进展缓慢的地市或单位进行重点督促指导。

(四)广泛宣传引导。各单位、各部门要围绕主要工作任务,创新工作方法,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同时,要对治理走形式、责任措施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采取通报、约谈、联合惩戒、加大公开曝光和行政处罚等措施,加强警示教育,确保集中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请各单位、各部门于6月20日、9月20日、12月20日前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厅安委办。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3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06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43) 其他法规 (50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2.1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