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
现将《昆明市2021—2025年政府规章立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2021—2025年政府规章立法规划
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全面推进法治昆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政府规章立法体系,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十三五”期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级各部门主动服务和融入全市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立足事关改革发展稳定重大事项的立法优先、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优先、工作迫切需要且条件成熟的立法优先的总体思路,根据昆明市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结合上位法的调整情况,共完成56件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起草、修订和调研工作。其中,制定11件,修订21件、废止14件,完成调研10件。制定出台《昆明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定期开展政府规章清理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全市政府规章立法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立法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十四五”时期,是昆明市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打基础的关键时期,不断提高政府规章立法质量和水平,建设更加完备的政府规章立法体系,不断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增强政府规章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各领域、各层次立法需求,切实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对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排头兵,全力开创生态化国际化现代化发展新局面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聚焦昆明市“十四五”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全面提高政府规章立法工作水平,为昆明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提供更加有力的政府规章立法保障。
三、总体目标
到2025年,法治昆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水平大幅提升,政府规章立法机制更加完善,与上位法相配套、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政府规章更加完备,贯彻新发展理念的政府规章更加健全,与立法工作需求相适应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更加有力。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工作格局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不断完善政府规章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大政府规章立法人才队伍的建设力度。做好有关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审查工作,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立法协调,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政府规章。进一步深化立法基层联系点建设,拓宽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把立法基层联系点真正建成群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直通车”,广泛汇聚立法社情民意。加强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社会组织、政协委员、无党派人士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二)加强重点领域政府规章立法
把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落实到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全过程,加快落实群众急需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必备的立法项目,使现有的立法结构更加完整、内部更加和谐、体例更加科学、规范更加严密。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完善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政府规章立法。坚持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协调机制,推动诚实守信、见义勇为、孝亲敬老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倡导社会文明风尚。
(三)健全政府规章立法工作机制
健全完善政府规章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立足解决实际问题,突出地方立法特色,增强政府规章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加强立法指引,丰富立法形式,推进立法精准选题、精良设计、精炼表达。提高立法质量,确保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切实避免越权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健全完善立法征求意见机制,扩大公众参与的覆盖面,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有关的立法项目,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健全立法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进行说明。加强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立法内容的论证咨询,进一步推进政府规章立法起草、立法后评价、争议较大重要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参与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重要立法争议事项协调机制,明确立法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等,防止立法久拖不决。完善政府规章常态化清理机制,加大政府规章修改、废止力度,打造政府规章制定、实施、修订、废止的闭环链条,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五、规划项目
(一)制定《昆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水务局
(二)修订《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处罚办法》
起草单位:市水务局
(三)制定《昆明市柴石滩水库保护办法》
起草单位:市水务局
(四)制定《昆明市水文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水文水资源局
(五)制定《昆明市促进乡村振兴办法》
起草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六)制定《昆明市非机动车停放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七)制定《昆明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八)修订《昆明市“门前三包”责任制规定》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九)制定《昆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十)修订《昆明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
起草单位:市城市管理局
(十一)制定《昆明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二)制定《昆明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三)制定《昆明市公共信息系统安全测评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四)制定《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五)修订《昆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六)制定《昆明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十七)制定《昆明市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教育体育局
(十八)制定《昆明市艾滋病防治办法》
起草单位:市防治艾滋病局
(十九)制定《昆明市防空警报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人防办
(二十)制定《昆明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起草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十一)修订《昆明市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二)修订《昆明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起草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二十三)制定《昆明市集体用餐配送监督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四)制定《昆明市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制定《昆明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
(二十六)制定《昆明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十七)修订《昆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十八)制定《昆明市城市贫困市民急病医疗困难补助办法》
起草单位:市医保局
(二十九)制定《昆明市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商务局
(三十)制定《昆明市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机关事务局
(三十一)制定《昆明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国资委
(三十二)制定《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自贸试验区昆明片区(昆明经开区)管委会
(三十三)制定《昆明市森林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林草局
(三十四)修订《昆明市双河磨南德水源林保护区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林草局
(三十五)制定《昆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十六)修订《昆明市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十七)修订《昆明市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十八)修订《昆明市测绘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三十九)修订《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四十)制定《昆明市公墓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民政局
(四十一)修订《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
起草单位:市统计局
(四十二)修订《昆明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起草单位:市司法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规章立法工作,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对列入规划的立法项目,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立法工作经费,扎实开展立法起草和调研工作。
(二)实施滚动立法,加强指导督促
在落实规划的过程中,坚持“急需先立、成熟先立”的原则,将规划中的项目逐步纳入年度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推动落实。各有关单位按规定开展调研、论证、起草等系列工作,完成当年立法任务。市司法局加强对全市政府规章立法工作的协调指导,确保按时、按质完成立法任务。
(三)严格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水平
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有关要求,深入开展立法调研论证,细化工作程序,落实立法技术规范,完备立法工作材料,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提高立法队伍的政治水平、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高研究解决立法工作问题的能力,适应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