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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4版)(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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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04-12-23 15:27:4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7533
核心提示: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甜味食品。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国质检监〔2004〕557号附件
发布日期 2004-12-23 生效日期 2005-01-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规范性文件 专业属性 ,
备注  相关链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监[2004]557号)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糖果包括以白砂糖(或其他食糖)、淀粉糖浆或甜味剂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态或半固态甜味食品。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硬糖、乳脂糖果等:砂糖、淀粉糖浆→溶糖→过滤→油脂混合(乳脂糖果)→熬煮→充气(充气糖果)→冷却→调和→成型→冷却→挑选→包装

2.凝胶糖果:砂糖、淀粉糖浆→溶糖→过滤→凝胶剂熬煮→浇模→干燥→(筛分→清粉→拌砂→)包装

3.胶基糖果:胶基预热→搅拌(加入各种原料和添加剂)→出料→成型→包装

4.压片糖果:原料混合→压片成型→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还原糖控制。

2. 焦香糖果焦香化处理控制。

3. 充气糖果充气程度的控制。

4. 凝胶糖果凝胶剂的使用技术。

5. 成品包装控制。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返砂或发烊。

2.水分或还原糖含量不合格。

3.乳脂糖产品蛋白质、脂肪不合格。

4.含乳糖果和充气糖果,由于加入了奶制品,容易造成微生物指标超标。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糖果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和检验室。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胶基糖果:(1)预热搅拌设备;(2)成型设备;(3)包装设备。

2.压片糖果:(3)混合搅拌设备;(2)压片成型设备;(3)包装设备。

3.其他糖果(除胶基糖果和压片糖果以外): (1)化糖设备;(2)熬煮设备;(3)冷却设备;(4)充气设备(充气糖果必备);(5)成型设备;(6)包装设备(异型产品除外)。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9678.1-2003《糖果卫生标准》;GB 17399-2003《胶基糖卫生标准》;SB 10018-2001《硬质糖果》;SB 10019-2001《硬质夹心糖果》;SB 10020-2001《乳脂糖果》;SB 10021-2001《凝胶糖果》;SB 10022-2001《抛光糖果》;SB 10023-2001《胶基糖果》;SB 10104-2001《充气糖果》;SB 10347-2001《压片糖果》;有效的糖果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糖果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天平(0.1g);(二)分析天平(0.1mg);(三)真空烘箱;(四)滴定装置;(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杀菌锅;(七)微生物培养箱;(八)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糖果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按表中列出的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糖果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干燥失重

 

4

还原糖

抛光糖果、胶基糖果、压片糖果不要求 

5

脂肪

*

乳脂糖果,中、低度充气糖果测定 

6

蛋白质

*

乳脂糖果测定 

7

*

 

8

总砷

*

 

9

*

 

10

*

胶基糖果测定

11

二氧化硫残留量

*

 

12

着色剂

*

根据产品色泽选择测定

13

菌落总数

 

14

大肠菌群

*

 

15

霉菌

*

胶基糖果测定

16

致病菌

*

 

17

标签

 

 

注:1.致病菌指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2.标签要求:单件包装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还应注明产品的类型。配料中原果汁含量低于2.5%的产品,不得标为果汁XX糖果;含水果固形物的产品可标为水果XX糖果。

八、抽样方法

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产品品种,随机抽取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如有乳脂糖果产品,需增加抽取该类产品。在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发证检验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少于50kg,随机抽取2kg(不少于30个最小包装),样品分成2份,每份样品为1kg, 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抽样单上应注明产品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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