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市监规〔2022〕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市监规〔202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17 10:59:0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44
核心提示: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员,是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聘,可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桂市监规〔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6-15 生效日期 2022-06-1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市市场监管局: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管理,规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的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审查员,是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选聘,可从事审查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的人员。

第四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对全区审查员实施统一管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质量监管处)负责审查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承担审查员的选聘、续聘、解聘、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业务的单位为审查组织单位,各层级审查组织单位负责对审查员的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 审查员选聘

第五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社会征集审查员,在编公务员不在征集范围内。

第六条审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实地核查工作的身体障碍;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或大学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关专业同等水平的技术职称;

(四)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从事质量技术相关工作满5年;

(六)具有良好语言表达和交流能力,能进行计算机操作,有足够的时间参加实地核查工作,无违法违规记录。

第七条 自愿申请成为审查员的人员应当向质量监管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申请书》;

(二)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和其他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审查员承诺书。

第八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审查产品的岗位需求对申请人员进行初审,择优选取,确定可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培训、考核。

第九条 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各产品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生产许可证改革政策和相关工作要求。

考核方式为理论知识考试,包括笔试、线上考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质量监管处根据考核结果和审查员数量需求,初步确定通过考核的人员名单,并呈局务会审议。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获得选聘的审查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审查组织单位根据审查员资历、专业技术能力、实地核查工作评价等情况推荐审查组长候选人,质量监管处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讨论,择优选定审查组长,经局领导批准后确定审查组长名单。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实际审查工作情况调整审查组长名单。

第十二条存在以下行为的审查员不在审查组长推荐范围内: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的;

(二)曾经被暂停审查资格的;

(三)被企业投诉且经核实存在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审查员选聘有效期为5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审查员培训、日常考核。

第十四条 选聘有效期满后,符合以下条件的审查员可提出续聘申请:

(一)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影响正常实地核查工作的身体障碍;

(二)在选聘有效期内至少完成3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包括企业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地核查以及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三)参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的审查员培训、日常考核;

(四)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提出续聘申请的审查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续聘申请书》;

(二)3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复印件;

(三)审查员承诺书。

第十六条 提出续聘申请的人员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初步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 续聘的理论知识考核合格分数线为70分(含70分)以上。考核不合格的,不再予以续聘。

第十八条 获得选聘的审查员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审查员按本办法获得选聘后,方可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第二十条 审查员应当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各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审查员应当恪守如下行为准则:

(一)坚持原则,公正可靠,忠于职守;

(二)不损害生产许可证审批部门的声誉;

(三)不介入与实地核查有关的冲突和违规利益;

(四)严格遵守保密协议;

(五)具有团队协同精神;

(六)持续符合审查员要求。

第二十二条 审查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和各产品实施细则要求实施核查;

(二)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三)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服务;

(四)与所核查企业有利益关系或者其核查对公正性产生影响而未实施回避;

(五)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审查结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审查员工作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层级审查组织单位负责对审查员的实地核查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实地核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织单位对审查组成员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并填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工作评价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员评价意见汇总表》,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第二十五条 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暂停一年处置: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情节较轻的;

(二)核查时未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的;

(三)无故不服从审查组织部门的监督和安排的;

(四)无故不参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考核的;

(五)日常理论知识考核不达70分的;

(六)一年内出现2次实地核查综合评价被审查组织部门评为“差”。

第二十六条 受到暂停处理的审查员,在暂停期间对其过错行为认识深刻、认真改正并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在暂停期满前一个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批准后,予以恢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暂停期间不受理其续聘申请,暂停期满后如选聘过有效期的,将直接解聘。

第二十八条 审查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其解聘,并向社会公布: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从事企业实地核查,情节较重的;

(二)审查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行为的;

(三)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选聘的;

(四)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或严重违反廉政纪律的;

(五)虚假宣传审查作用,误导企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选聘有效期内受到2次(含2次)以上暂停处理的;

(七)选聘有效期内无故不参加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生产许可证相关培训或考核2次(含2次)以上的;

(八)因本人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实地核查工作的;

(九)选聘有效期内出现3次(含3次)实地核查综合评价被审查组织部门评为“差”的;

(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解聘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成为审查员。

第三十条审查员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其核查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717)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88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