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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 (内市监法规〔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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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06 11:51:28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20
核心提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裁量不予行政处罚时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是否具有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情形。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市监法规〔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6-01 生效日期 2022-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准确把握《清单》的适用条件,依法作出裁量决定。对《清单》中所列的违法行为,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具体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规定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裁量不予行政处罚时可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定是否具有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单一且行为只违反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主观过错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金额较小,案值金额较小;涉案产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等。

及时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按时限改正。改正的方式包括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召回或者下架涉案物品等。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未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未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其他能够反映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因素等。

初次违法:经询问当事人,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综合执法办案平台等,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

危害后果轻微:对市场秩序的扰乱程度轻微;对消费者欺骗、误导作用较小;危害范围较小;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其他能够反映危害后果轻微的因素等。

三、《清单》未列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发生的相关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清单》。

五、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树立包容审慎监管理念,充分发挥《清单》积极作用,规范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法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督促市场主体加强自律意识,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合理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过约谈、引导、建议、提醒、回访等行政指导手段,强化法治宣传和教育,提升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市场主体诉求,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和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六、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市场监管情况制定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自《清单》施行之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责令改正事项清单(2020版)》废止。

七、《清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2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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