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 (内市监法规〔2022〕5号)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司法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的通知 (内市监法规〔2022〕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06 11:44: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537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市监法规〔20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6-01 生效日期 2022-06-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健全包容审慎的市场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符合《清单》第(八)至(二十九)项规定的情形,同时又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时,应当结合各种情形综合判断。发现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三、符合《清单》第(三十)至(三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本《清单》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2022版).docx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市场监管 市场监督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190) 法规动态 (210)
法规解读 (2655) 其他法规 (511)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