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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的通知 (辽政发〔202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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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6-02 17:26:20  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533
核心提示:《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布单位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辽政发〔2022〕15号
发布日期 2022-06-02 生效日期 2022-06-0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

一揽子政策措施若干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确保“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结合辽宁实际,提出如下举措。

一、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稳增长作用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增值税留抵退税扩围政策,按规定在更多行业实施增值税存量和增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提前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在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及时将中央财政留抵退税补助资金分配覆盖全部有退税资金需求的市县,兼顾地方留抵退税资金规模和市县国库资金流动性,重点向库款保障水平低、财政资金保障能力差的县区倾斜,并纳入直达资金管理。建立留抵退税资金逐月清算机制和应急调度机制,保障退税资金需求。完善政策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贯彻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彻底等问题,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以下均需各市政府、沈抚示范区落实,不再列出)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强化预算执行,除需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2022年预算安排资金在6月30日前下达;对预算执行中收到的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在30日内分配下达完毕。对发放到人的低保、抚恤、救助等资金,在规定时间节点或时限内发放;对设备购置、工程建设等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对涉企补贴、贴息类资金,按政策要求及时主动拨付;对物业服务等以人力资源投入为主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鼓励提前预付或按月、按季支付;鼓励大型企业采用现金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对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的账款,无分歧欠款原则上发现一起清偿一起,确有支付困难的于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对有分歧欠款,推动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统筹库款管理,实施对国库库款运行情况日监测,切实保障“三保”等重点支出资金需求。(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3.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实施年底统一清理和执行中常态化清理相结合的存量资金收回机制,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4.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提高债券资金集中度,优先支持省重大战略、统筹发展和安全15项重大工程,重点向偿债能力强、债务风险低的地区倾斜,向项目储备足质量好、债券资金管理好使用快的地区倾斜;动态储备、滚动申报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优先将新型基础设施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加快专项债券资金发行使用进度,6月30日前发行完毕,力争8月31日前基本使用完毕。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项目以及交通基础设施、能源、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大项目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的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5.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风险分担、保费补贴、降费奖补等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覆盖面。2022年底前,将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积极争取中央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严格落实省、市担保费补贴政策,鼓励沈阳、大连、鞍山、朝阳、盘锦等地的5家科技担保公司对单户担保金额100万元及以下的业务免收担保费,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费让利,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和鼓励省融资担保集团扩大再担保、直保业务规模,打造“辽财—普惠保”品牌,扩展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力争2022年合作业务规模超过100亿元。支持外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企业改进生产工艺、改善生产环境、购置设备、购置原材料等所发生的银行贷款,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贴息支持,单户企业贴息上限为200万元,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6.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在政府采购中,将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比例提高到10%—20%,将政府采购工程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2022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规范政府采购支出,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后,采购人要及时组织履约验收,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当在收到发票后15日内足额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欠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

7.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缓缴范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

二、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8.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力度。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加强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重点人群的差异化金融服务,引导商业银行落实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争取做到应延尽延。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9.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支持。健全担保机制,在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作用的基础上,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增信,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10.开展金融助企纾困专项行动。梳理餐饮住宿、批发零售、文化旅游、物流交通等领域重点困难企业,指导银行机构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涉农、普惠小微、民营企业贷款提供支农支小再贷款资金支持。支持全国性银行机构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再贷款政策工具。(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1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积极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争取增加5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确保全年支农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不少于300亿元。充分发挥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激励作用,大力推动省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提供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2%的资金支持。推动国有企业及时确权,指导金融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力争全年实现融资超过200亿元。加强商业承兑汇票信息披露督导,由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为全省小微企业票据提供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贴现资金支持。加快推动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整合升级,提高中小微企业贷款可得性。(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省国资委等)

12.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推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年初贷款利率水平基础上力争再降低5—15BP,压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力争不少于50BP。推动更多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入FTP之中。严格落实账户服务、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票据业务收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等方面降费政策,清理不必要的“通道”或“过桥”环节,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13.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推动落实“随报随审”省级上市扶持政策,加快审核流程,及时拨付扶持资金,降低企业上市过程中的资金压力。为企业提供差异化免费培训,提高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能力。减半收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年费,减免疫情防控相关企业、支援疫区企业的会员费用、挂牌和发行备案费用。推动省内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建立完善合格市场主体发债项目储备库,支持绿色低碳、交通物流等重点行业和民营企业发债融资,实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增量扩面。支持核心企业提高融资能力和流动性管理水平,推广运用供应链金融模式,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等多种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

14.加大金融机构对重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用好国家开发银行优惠专项贷款政策,力争全年新增贷款100亿元以上。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对相关信贷投放较多的全国性银行实行再贴现倾斜政策。引导大型银行加大制造业企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力争实现大型银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5%。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省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大信贷资源配置力度,优化贷款期限,保障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信贷需求。(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三、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15.促进企业复工达产。建立完善运行保障企业、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连续生产运行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重点企业、重点外贸外资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复工达产“白名单”制度,保障企业疫情防控、人员返岗以及物流通道畅通。推动省市联动和区域互认,协同推动产业链供应链企业复工达产。发生疫情地区,可在城市周边或郊区建立应急物资中转站或接驳转运站,采取甩挂运输等模式,组织落实“点对点”全程封闭不接触运输、不见面交接;用好用足通行证制度,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涉疫地区重点物资运输畅通高效。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闭环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16.培育成长型企业。统筹省优质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符合中国信保小微普惠政策要求的“专精特新”企业实现政策全覆盖,提升企业海外接单和融资增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对“专精特新”企业产品,运用保险产品的风险保障功能,取代产品质保金。(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17.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优化省级科技计划体系,实施“揭榜挂帅”、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等8项计划。安排省科技专项资金8亿元,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费优惠政策“免申即享”。(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等)

18.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切实解决疫情防控中交通过度管控问题,严格落实高速公路服务区、收费站等核酸检测点货车司机免费检测制度,普通公路防疫检验点应撤尽撤。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不得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不得擅自关停高速公路服务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客运车站和民用运输机场,严禁限制疫情低风险地区人员正常流动。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严格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实行提前报备、点对点运输等闭环管理措施,严禁擅自加码,切实保障通行;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区(县)的铁路司乘人员,实施绿通闭环管理、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或落地即检措施保障乘务。全面推广应用省货运车辆综合管理平台,全面提高查验效率。进一步加大货运企业、货车司机的纾困解难力度,对辽宁籍ETC货车发放电子消费券,用于抵扣省内高速通行费和服务区加油费用,活动期为2022年6月15日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通信管理局等)

19.加大对物流枢纽和物流企业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城乡冷链和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加强沈阳生产服务型,大连、营口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和营口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降低综合运输成本。加快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全省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一批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组织金融机构对接重点交通物流“白名单”,推动国家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20.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等成本。2022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足额缴纳水、电、气费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内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免收欠费滞纳金,6个月内补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给予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一次性水电气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各服务企业应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暖费用,不得价外加收其他费用。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等)

21.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2年3个月房屋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免除2022年6个月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对承租非国有房屋(含商场、市场摊床)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视停产停业时间给予房屋租金补贴。要确保补贴发放到最终承租人、直接经营者,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确定,省级财政给予一定比例支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22.加大对民航等行业企业纾困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省内暂有困难的民航机场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省内支线机场尽快恢复航班运行,争取沈阳、大连机场航线航班能飞尽飞、应飞尽飞。积极争取民航发展基金,支持省内机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对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利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降低利率、减免收费等方式,帮助恢复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等)

23.减免企业疫情防控等费用。2022年对餐饮、零售、交通客运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防疫、消杀支出、运营给予补贴支持。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其他收费服务机构,2022年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非营利方式提供有关服务。将2022年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企业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检验检测费用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餐饮住宿行业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

四、积极扩大有效投资

24.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实施沈白高铁、阜奈高速、沈阳地铁2号线南延线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京哈高速公路绥中至盘锦段改扩建、本桓(宽)高速、凌绥高速等重大项目尽快开工。在完成年初确定的农村公路任务目标基础上,新增新改建农村公路600公里、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700公里、改造农村公路危桥50座。(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25.推动能源项目建设。推动核电、抽水蓄能、高压输电、LNG储气、大型风电光伏基地等24个具备条件的重大项目尽快实施。加快建设徐大堡核电3、4号机组,争取1、2号机组尽早核准,力争红沿河核电二期6号机组年内投运。推进清原抽水蓄能一期工程建设,力争庄河抽水蓄能项目年内开工。加快华能大连第二热电厂“上大压小”项目建设,推进华润沈阳热电异地升级项目年内开工。尽快完成沈阳白清寨、沈东500千伏变电站扩建工程核准,加快建设抚顺清原抽水蓄能电站配套送出等8项输变电工程。推动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建设,完成全国智能化示范矿井晓南矿智能化建设项目。积极推进中交营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等)

26.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加快辽河干流防洪提升、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等已开复工工程建设进度。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年内再开工建设一批条件成熟且纳入国家规划的中小河流、主要支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水文站提档升级等工程。加快水资源调配工程前期工作。(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林草局等)

27.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实施城市老旧管网改造,因地制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推动城市新区建设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强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确保管廊及管线安全、高效运营,加强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日常巡检监测和维修保养。(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28.加快布局数字基础设施。加快5G、工业互联网、光纤通信网络建设,推进“双千兆”城市工程,沈阳、大连率先建成“双千兆”城市,加快建成高水平全光网省。提升骨干网、城域网承载能力。升级改造沈阳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拓展互联网根域名镜像节点、国家顶级域名节点应用。建设高中低速协同的移动物联网设施。布局人工智能计算设施,建设沈阳、大连人工智能计算中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29.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有力有序推进我省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的18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和省重大工程建设。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发挥大型民营企业在项目谋划、贷款融资、施工建设等方面优势,采取综合开发方式实施一批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

五、促进消费加快恢复

30.完善促进汽车消费政策。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凡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按规定给予备案。加快平行进口汽车产业发展,简化许可证件申请手续,推动大连市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业务,严格执行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分类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落实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进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城市公交场站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等)

31.开展促销活动。积极组织开展汽车展销活动,组织大型家电商场举办家电以旧换新、家电下乡等促销活动,各级财政对活动主办方场地租赁、展位搭建、供销对接、宣传推介等费用给予补助。支持电商平台企业让利中小微企业,引导重点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住宿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强化末端配送服务。对2022年以来因疫情停办的展会宣传推广、客商邀请等方面已发生费用给予一定比例补贴,对会展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等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

32.加大消费券发放力度。进一步加大各级财政对消费券的资金支持力度,在用好用足省促消费资金的基础上,支持鼓励各市配套安排促消费资金,联合银联、各大银行、平台企业,进一步放大资金的政策效应。重点在汽车、家电、家具及建材、百货、旅游、餐饮等领域发放消费券。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和消费习惯确定消费券发放金额及比例。(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

六、多措并举稳外资稳外贸

33.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推动华晨宝马、兵器集团等重大外资项目建设。积极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支持我省基础设施绿色生态及数字化改造。实施优质外商投资项目奖励和鼓励类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政策,鼓励我省外资企业增资扩股,支持外商投资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加强与在辽外国商(协)会、外资企业交流,推动解决外资企业诉求。(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贸促会等)

34.推动招商引资。对省级重点招商引资优质项目做好土地供应,提供投资和生产要素保障。鼓励各地出台招商引资政策,支持优质项目落地。对全省实际到位内资、外资、省级重大项目落地率排名前8位的市以及排名前5位的县(市、区)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贸促会等)

35.切实帮助外贸企业纾困。推动外贸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支持开通辽宁到欧洲、亚洲和美洲等重点国家货运包机专线。提高外贸企业化解国际贸易风险能力,支持出口小于500万美元的小微外贸企业投保特定出口信用保险。支持银行对有订单的外贸企业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等)

七、保障粮食和能源安全

36.健全完善粮食收益保障等政策。根据种粮成本上升实际,进一步提高农民种粮补贴标准,加快落实中央第一批和第二批全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落实国家下达的化肥商业储备任务,加强全省化肥商业储备事中事后监督,保障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稻谷最低收购价,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落实国家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稻谷生产者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惠农政策,提高全省大豆生产者补贴标准。支持国家粳稻和大豆特色产业集群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供销社、省粮食和储备局等)

37.提高煤炭、原油等能源保障能力。在确保安全生产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煤矿核增产能。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加强煤矿重大灾害超前治理,督促煤矿企业落实瓦斯、冲击地压等灾害治理措施,推进煤矿“一优三减”和智能化建设。(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能源局、省煤矿安监局等)

38.提高煤炭等能源储备能力。加大金融机构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投放力度,加快推进政府可调度煤炭储备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建设省级煤炭储备基地。加强原油等能源资源储备能力。推动发电、供热企业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确保电煤供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煤矿安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八、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39.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比例由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的30%提高到50%。2022年底前,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

40.完善重点人群就业创业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市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农村转移劳动力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保经办服务。新增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农村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项目。鼓励引导重大投资项目、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多措并举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在辽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等)

41.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市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合理调整提取频次,更好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

42.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落实好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向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效缓解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进一步提高全省城乡低保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加大省以上资金补助规模,压实地方政府兜底责任,确保困难群众各项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加大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投放力度,重点做好对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和受灾困难群众的急难救助,有针对性对临时生活困难群众进行救助帮扶。指导督促各大批发市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连锁生鲜企业、电商平台等重点保供企业,加大米面油、蔬菜、肉蛋奶等生活物资货源组织力度,切实保障货源稳定、储备充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等)

 地区: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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