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有关精神,现就内蒙古自治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全区范围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同时纳入“多证合一”改革范围。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前应先完成备案,再开展经营活动。对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申请增加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项目的经营主体,在办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变更的同时一并办理备案。
三、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且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如需办理备案的,应当先注销已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再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继续经营的,应办理备案。
四、已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拟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的,应当先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再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其他食品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五、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等相适应的经营条件;不同市场主体一般不得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
六、申请人可通过网上或现场方式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一)网上办理,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amr.nmg.gov.cn/)进入[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时需同时填写《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附件1),一并办理备案;(二)现场办理,在办理营业执照相关业务,同时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备案。
七、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变更表》(附件2)进行备案信息变更;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附件3);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备案部门可依据职权注销备案。
八、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网络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者名称、经营场所地址、备案编号等相关备案信息。
九、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各旗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负责实施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工作。
十、各旗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应当对填报内容是否完整规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应及时予以备案;填报内容不完整或不规范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修改的内容和要求。
十一、各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快推进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公众也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备案信息进行查询。
十二、各盟市、旗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依法开展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审核把关。
特此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