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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办发〔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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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4-28 17:41:18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746
核心提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22〕25号
发布日期 2022-04-28 生效日期 2022-04-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2023年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布废止和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政办发〔2023〕58号)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2〕25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一点“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删去。
(二)将第一部分第三点中的“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删去。
(三)将第一部分第四点修改为“(三)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1.自2022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自2022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6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自2022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7个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四)将第一部分第五点修改为“(四)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五)将第一部分第六点“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删去。
(六)将第二部分第九点“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删去。
(七)将第二部分第十点“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删去。
(八)将第二部分第十一点“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删去。
(九)将第二部分第十二点“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删去。
(十)将第三部分第十三点中的“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删去。
(十一)将第五部分第二十六点“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第一条规定,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删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抓好“5+4”政策包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加快政策落地速度,提升兑付便利度,持续稳定市场预期,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国家减税政策落实力度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二)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三)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按照50%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大到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服务业市场主体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1.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2.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及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统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力争2022年4月底前退税539亿元;第二季度完成中小微企业存量退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五)延续并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执行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2.延续执行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100%政策。3.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科技厅)

(六)落实服务业领域增值税减免有关政策。1.允许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加计10%、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2.暂停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3.免征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城市轻轨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七)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部分税费。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制造业中型企业延缓缴纳比例50%,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比例100%。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2月28日起执行。(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八)更好发挥出口退税作用。对加工贸易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应退未退的税额,允许转入进项税额抵扣增值税。将外贸企业取得的出口信保赔款视为收汇,予以办理退税。扩大离境退税政策覆盖范围,推行“即买即退”等便利措施。进一步加快申报进度和退税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外汇管理局、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

二、加大用工稳岗支持力度

(九)实施降费率和缓缴失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地区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提高至90%。(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十一)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企业,在2022年第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十二)落实好留工培训补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地区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向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发放人均500元的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

三、加大防疫支持力度

(十三)加大房租减免。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小微企业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政策精准落地,直达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小微企业给予适当帮扶。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可依据其申请酌情给予减免房产税,并按规定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四)加大企业防疫支出补助。鼓励各地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一定补助,各地要对列入监管的工业、商场超市、专业市场、运输物流(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生活服务(含养老机构)等重点企业给予支持。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经信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十五)引导互联网平台降低商户服务费。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阶段性降低商户服务费优惠。(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

(十六)加强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各地要统筹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对国家、省疫情防控措施不得层层加码、简单实行“一刀切”,不得随意限制车辆、船舶的通行、停靠。省级有关部门要强化部门联动和省际协调,推动运输物流畅通和企业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浙江海事局、民航浙江安全监管局、杭州铁路办事处)

四、加大融资服务力度

(十七)提升普惠小微金融服务水平。组织地方法人银行按规定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1%的激励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国际贸易等不可抗力原因需要流动资金补充的企业,给予增加贷款支持。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市场主体,特别是服务业领域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保持合理流动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支撑能力,全面提升“浙里金融”综合应用融资服务功能。推进“连续贷+灵活贷”机制,大力推广无还本续贷、年审制、随借随还、中期流贷等贷款方式和品种创新,力争2022年末“连续贷+灵活贷”占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比例超50%,普惠型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余额占无还本续贷余额比例超70%。(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

(十八)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对省担保集团实施增资,用于补充省再担保公司资本金,提升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建立省担保集团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费用补贴机制。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费用补贴机制,支持地方担保公司提升服务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能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十九)加大汇率避险支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做好小微企业汇率避险增量扩面工作,全面提升小微企业汇率避险能力。加大对银行尤其是地方法人银行独立办理外汇衍生品业务资格准入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外汇管理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省担保集团,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加大应急周转资金支持。鼓励各地联合金融机构设立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即将到期但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临时应急周转支持。(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

五、加大稳企支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涉企专项资金兑付速度。各地要按照能快则快、能早则早原则,分类推动各项财政惠企资金直达快享、及早发力。各地对数据核校类、资格定补类项目,要利用大数据简化手续,原则上刚性兑付;对考核评比类项目,要加快评选,限期兑现;对审查遴选类项目,要精简程序,加快兑现。各地对省级以上投资补助类项目,已下达项目计划并实施的,预拨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60%;项目投资额完成过半时,兑付资金原则上不低于8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完全部资金。市、县(市、区)投资补助类项目,要结合实际,按照从快原则,采取预拨等方式及时拨付。各地要依托政策兑付平台和大数据共享,推动资金申报、兑现便利化。省级有关部门要通过“政策直达”应用实时晾晒各地资金兑付进展,对兑现进度慢的地区予以通报。对涉企专项资金加快兑付情况加强审计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督促落实)

(二十二)阶段性降低客车通行费。省属及市、县(市、区)属国有全资和控股的高速公路路段对安装并使用我省发行的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三类、四类客车通行费实施八五折优惠(不再叠加ETC九五折基本优惠)。执行期限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交通集团)

(二十三)继续对小微企业用电实施阶段性优惠。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企业2022年不分摊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费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时,电压等级不满1千伏的中小微企业不参与成本补偿分摊,辅助服务费用在电能量费用中作等额扣除。(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十四)推动出口信用保险持续扩面降费。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提升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承保范围,力争实现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企业全覆盖。降低短期险费率和资信费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保险费率下降10%,其中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清单的小微企业平均降费幅度原则上不低于15%(含);标准资信报告平均费用下降15%;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费率下降10%以上,对山区26县小微企业政府统保平台进一步扩责降费。各地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达到50%以上,有条件的地方可提高至80%,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具体由各地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出口信用保险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保险宁波分公司,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加大开拓市场支持力度。按应展尽展、全力促展原则,研究制定新一批重点展会目录。各地应制定本级目录,配套支持更多本地企业线上、线下参展。支持外贸企业采用线上洽谈、线下代参展等新模式参加境外展会,开拓国际市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十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制造业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9〕62号)第一条规定,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经信厅)

(二十七)加大服务企业力度。对科技型、创新型中小微企业以及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各地要研究针对性措施,切实加大帮扶力度。(责任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涉及本文件发布前执行的部分政策,按照本意见中的执行期限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负纾困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pdf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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