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4-11 16:19:42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18
核心提示:市场监管工作涉及民生改善、市场活力、市场秩序、营商环境、安全生产等各项领域,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共同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是实现市场经济社会共治、消除监管盲区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市作为全国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

2022年3月28日,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于联合出台了《重庆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并已于出台之日起正式施行。《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是市场监管部门在机构改革背景下,立足我国经济社会的新发展,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严厉打击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领域重大违法行为的重要保障举措。通过鼓励社会监督,发动社会共治,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底线,规范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构筑民生领域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和良性阳光的竞争环境。

一、背景意义

市场监管工作涉及民生改善、市场活力、市场秩序、营商环境、安全生产等各项领域,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共同打击市场监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是实现市场经济社会共治、消除监管盲区的有效手段,也是我市作为全国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城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

为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监管合力,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在充分吸纳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着力探索建立统一范围、统一标准、统一流程、统一监督的举报奖励工作机制,积极构建社会公众参与、市场主体自律、市场监管执法相互协调配合的多元共治格局。

二、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

(二)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等。

(三)规范性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

三、重点内容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三条,结合监管实际,主要解决奖励范围、奖励条件、奖励标准、奖励程序、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监督管理等问题。

(一)聚焦民生领域重大违法行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聚焦民生领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难度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剑矢齐发”,通过推动社会监督、汇聚人民力量,对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形成高压执法震慑,使违法主体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同时,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将奖励范围锁定为“重大违法行为”,即仅对“重大违法行为”的举报予以奖励。“重大违法行为”范畴限定为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款(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总和)等行政处罚,具体适用违法行为情形于第三条列举说明。

(二)明确定义“举报人”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中的“举报人”定义清晰,根据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明确有权利申请举报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并在第十条列举排除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侵权行为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实施违法行为当事人(内部举报人除外)”等不属于应予以奖励的5种举报人,同时严肃规定了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弄虚骗奖、诬告陷害等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三)适当扩大奖励范围

《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价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在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四大类违法行为情形的基础上,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禁止传销条例》《价格法》《价格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举报奖励的明文条款规定,明确增加了“医疗器械、化妆品、不正当竞争、传销、价格”五大类违法行为情形。

同时,通过《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或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对奖励范围进行补充。

(四)提高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

奖励标准是举报奖励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相较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我市原有的举报奖励规定奖励金额明显偏低,有效激励作用逐步下降。为此,《举报奖励实施细则》按照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规定,提高了奖励标准和奖励上限。根据举报的三个等级,有罚没款的案件,以罚没款为计算基数,奖励标准为5%、3%和1%,最低奖励金额分别为5000元、3000元和1000元;无罚没款的案件,定额奖励金额5000元、3000元和1000元。同时,明确规定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100万元。

(五)奖励金额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

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是《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重点内容之一。原有奖励规定中,计算基数不统一,有的以“商品货值金额”为基数,有的以“罚款金额”为基数。执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商品货值不易计算,有的案件中举报人认为的商品货值与执法部门认定的商品货值数额差距较大,容易引发分歧。通过对市场监管领域案件的分析研究,以“罚没款”为基数计算奖励金额,更有效、更科学、更便于执行,因此,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中明确以“罚没款”作为举报奖励金额的计算基数。

(六)严格规范举报奖励程序

奖励程序是保证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明确和细化举报奖励程序,确保奖励发放过程制度化、规范化,才能真正发挥举报奖励制度正向激励作用。《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对举报奖励程序进行了专章规定,明确了举报奖励工作责任主体为“负责举报调查办理、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启动时间节点为“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双告知义务(包括告知举报人奖励申请权利、认定后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举报奖励实施部门认定职责(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各项程序的时限(告知时限、举报人申请时限、认定时限、特殊延长时限、领取时限等)、举报人复核申请权利(起算期限、申请对象)、商本级财政部门的流程等。同时,对匿名举报奖励程序做了专门规定。

(七)增加内部举报人专章

充分考虑到当前重大违法行为手段新颖、方式隐蔽,以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特殊行业、领域专业性、技术性强等因素,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事项清单中第61项“探索实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的要求,《举报奖励实施细则》中增加第五章专章规定“内部举报人举报及奖励”的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举报人进行了界定,并与市财政局商议,明确了内部举报人的奖励标准为其他举报人举报奖励的2倍,上限仍为100万元。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