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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深市监〔2022〕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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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25 15:53:18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702
核心提示:为加快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2〕25号)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深市监〔2022〕96号
发布日期 2022-03-25 生效日期 2022-03-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2〕25号)部署安排,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17日

(联系人:董守正;联系电话:83070445)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22〕25号)要求,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21〕14号)有关部署及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切实加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力度,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创新举措,着力简化企业开办和生产经营审批,优化再造市场准入业务流程,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切实增强企业和市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改革范围和内容

本次改革涉及我局职能领域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共32个,其中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31个;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1个。

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及其所在市辖区范围内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

全市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事项4个。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广告发布登记;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审批部门应及时在权责清单系统中调整公示。市注册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推送至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监管部门及时订阅相关信息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不批不管”问题。

全市范围内审批改为备案事项2个。肥料登记(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审批改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企业完成备案手续方可开展经营)的,应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众公示。审批部门应及时调整权责清单信息,及时公开清晰的备案办理材料、程序、时限,原则上应实现当场办结,不得将实地勘查、检验检测、专家评审等作为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企业备案后,监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事项10个。其中落实清单事项8个: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食品相关产品(压力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原种、祖代种禽场和原种畜场、种畜扩繁场、商品代仔畜生产场、畜禽生产场);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非生物制品类);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食品生产许可(低风险食品);化妆品生产许可(延续)。扩大实施事项2个:药品经营许可(申请只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开办、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符合条件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延续)。审批部门应及时调整权责清单信息,注明告知承诺审批模式适用范围,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制定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应明确监管规则和违法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向社会公众公示;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照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全市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32个。审批部门通过压时限、减材料、缩流程等措施,对所有事项深入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切实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同时,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创新举措。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及其所在市辖区范围内直接取消审批事项2个。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审批;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审批部门应及时在权责清单系统中调整公示。市注册局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各有关监管部门信息系统,各监管部门确保及时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坚决克服“不批不管”问题。

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简化和优化开办企业与经营许可审批流程为突破点,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需求最高频、最急切的事项,全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举措落地见效。

三、强化系统集成提升改革效应

(一)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1、建立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制度。2021年7月1日前,审批处根据《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全市版》和《深圳市“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前海蛇口自贸试验区版》,结合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梳理制定《市市场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见附件1),逐项列明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对照深府函﹝2022﹞25号文明确的《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深圳版)》、《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深圳自贸试验区版)》和《广东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2年深圳版)》,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2、完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的联动调整机制。2021年7月1日前,各审批部门根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十统一”要求,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中对事项名称、事项类型、子项拆分、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提交材料等内容进行调整,完善办事指南。对取消审批事项,停止实施,移出我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对事项清单进行动态更新。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开展经营。

3、制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方案。各审批部门对照清单,按照“一事项一方案”的原则,逐一制定改革方案(附件2)。鼓励各相关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以及征得上级主管部门支持的情况下,对清单相关事项采取更大力度改革举措,对采取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方式的事项,除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现场勘查核验的,可结合实际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按照清单列明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结合我局新一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等举措,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

(审批处、广告处、质量处、计量认证处、特设处、食品生产处、食品经营处、农业处、畜牧处、药品处、医械处、化妆品处、市注册局依职责负责。)

(二)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

在前海蛇口自贸试验区深化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全面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使用全国统一的经营范围规范目录,明确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适应智能审批要求,统一审批规则,推动市场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多模式自主申报、多方位智能审查”。深化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完善清税“承诺制”和“一网通办”,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

(市注册局,各辖区局配合。)

(三)统筹推进“一照通行”涉企审批服务改革。

根据《广东省“一照通行”涉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能减尽减、能合则合”原则,在我局现有21个“一件事一次办”场景式主题服务事项基础上,深挖企业“一件事”办理需求,明确联办事项,优化审批系统,成熟一项、实施一项,分批实现“一次申办、一照通行”,大幅提升审批服务效率。在2021年底前完成第一批改革事项,2022年6月底前完成第二批改革事项,2023年实现高频事项“一照通行”。

(智慧监管处、审批处、市注册局、市信用中心依职负责,各辖区局配合。)

(四)强力推进深圳市电子证、照、章综合应用。

深化业务系统与市身份认证平台、电子印章和电子证照系统对接,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在业务系统的主体身份鉴别、电子印章签署、验照验章、电子证照共享调用等功能。企业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完成身份认证,可以调用电子许可证、电子印章,全面提升电子政务能力。完成存量证照电子化转换,实现增量电子证照与纸质同步签发,到2022年底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全覆盖。

(智慧监管处、审批处、市注册局依职负责。)

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配套举措

1、明确监管职责。各业务处室按具体改革事项逐一制定监管措施,市市场稽查局、各辖区局依职落实监管责任。

2、健全监管规则。直接取消审批的,监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发现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开展全覆盖核查。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作出不实承诺开展经营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撤销许可证件,并将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监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3、完善监管方法。一方面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高监管靶向性。探索构建监管风险预警模型,自动判别企业风险状况,将有限的监管资源精准投入重点领域、重点对象。建立监管大数据资源库,关联整合日常监管、行政处罚、投诉举报、司法判决等相关信息,“一企一档”记于企业名下,梳理违法失信行为特征,建立高风险企业前导指标。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另一方面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

4、加强监管衔接。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时,市注册局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的经营范围,明确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经营许可事项,并将相关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审批部门,审批部门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办理结果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监管部门。

五、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成效

(一)统筹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依职责具体落实本部门相关改革措施,主动对接上级部门,并指导试点地区(前海蛇口自贸片区、南山局)落实改革。市注册局牵头做好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将登记信息推送到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工作,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审批部门逐项细化改革举措,调整业务规则、完善办事指南、改造信息系统、落实监管责任等,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办法;智慧监管处、信用中心做好各系统平台建设、数据对接推送等信息化保障工作。各单位要坚定推进改革的信心和决心,强化责任担当,主动服务大局,加强上下联动,确保“证照分离”“一照通行”双改革顺利实施。

(二)狠抓落实,完善评估机制。一方面密切跟踪改革进展,及时收集上报各方意见、建议,做好统筹指导,对可能出现的舆情风险要做好研判和应急预案,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总结评估,及时完善政策举措,确保试点取得预期成效;另一方面完善改革常态化评估方法。运用数字政府改革成果,通过技术手段,结合政务服务“好差评”机制,让企业对办事指引、审批程序、服务质量等方面“评卷”,形成企业主观评价指标。

(三)强化宣传,做好解读引导。“证照分离”改革政策覆盖面广,“一照通行”改革成效关注度高,各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吃透改革精神、把握改革方向、熟悉改革操作,确保各项改革政策执行到位;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报道、政策调整解读等相关工作,切实提升企业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感知度和满意度。

附件:   1.市市场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清单(2021年版).docx

   2.市市场监管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实施方案(2021年版).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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