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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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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7 09:21:09  来源: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379
核心提示:2022年1月4日,国务院决定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出台《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方案》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答:2022年1月4日,国务院决定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经国务院同意,市场监管总局向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配套文件的通知》。省政府也部署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并在《黑龙江省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六稳”“六保”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重点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的重点任务分工,明确由省市场监管局牵头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结合。

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有哪些优点?

答:一是针对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按不同信用风险分类采取不同比例、频次抽查,有效提升监管的针对性,推进精准监管、有效监管、智慧监管、公正监管。

二是对企业风险进行监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提醒、警示、约谈、检查等措施,可及时有效处置企业风险隐患,推动监管关口前移。根据对系统性信用风险发展趋势变化的研判分析及早发现高风险区域和高风险行业,采取定向抽查、专项检查等措施防范化解风险,可提高监管工作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三、企业信用等级如何划分?

答:按照企业信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A类(信用风险低),对应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诚信守法类两个等级;B类(信用风险一般),对应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轻微失信类;C类(信用风险较高),对应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一般失信类;D类(信用风险高),对应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严重失信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类别低于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的,将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类别上调到与省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一致的高风险类别;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类别高于或等于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级的,保持该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类别。实现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的统一。

四、市场监管部门各业务领域按照什么模式进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答:可以应用全国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结合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构建全省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模式。市场监管系统各业务领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按照市场监管总局专业型信用分级分类指标,建立具有本领域特点的专业型信用分级分类指标,纳入黑龙江省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统一管理。

食品、特种设备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的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强化业务协同,实行全链条监管。市场监管其他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五、如何对企业信用风险结果自动分类?

答:省市场监管局依托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系统,综合运用大数据、机器学习、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涉企信息进行汇聚整合、关联分析和数据挖掘,按照通用型和专业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对全省企业自动分类,并参照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自动调整企业信用风险类别。

六、分类结果可以向社会公示吗?

答: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不对外公布。

七、如何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实行企业信用风

险分类管理?

答:结合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要求,完善各业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则。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将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全量推送到综合监管系统,与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改造综合监管系统,实现可按条件筛选或按上传监管对象批量比对查询信用风险分类等级。结合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部署要求和《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规定,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安排抽查计划和比例、频次。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对A类企业,应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并且可根据实际,酌情决定是否采用非现场方式检查;对B类企业,按常规比例、频次抽查,并针对其存在的轻微失信情形,采取警示、提醒等手段督促其修复信用;对C类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频次,从严检查;对D类企业,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抽查比例、频次和抽查事项不设上限,实行严格的现场检查。抽查检查结果要反馈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

八、如何拓展企业风险分类结果应用?

答:落实《黑龙江省进一步深化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若干措施》相关规定,对诚信守法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在专项整治时列为重点整治对象,限制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依法依规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限制获得财政性资金项目支持。

九、对新兴产业如何实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答: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企业要参考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动态调整监管措施,对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企业,给予一定时间的“观察期”,探索推行触发式监管,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给予企业充足的发展空间;对信用风险高的企业,要有针对性地采取严格监管措施,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区域性、行业性突出问题。

十、除了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何应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

答: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应用黑龙江省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省市场监管局按照统一接收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类标注,供各地作为确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频次的参考。

文件链接:http://amr.hlj.gov.cn/disclosure/show?id=1037&pid=3&cid=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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