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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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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3-07 13:51:54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032
核心提示:对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进行补贴。给予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补贴,自2022年开始,以上一年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对企业每增加1吨生鲜乳加工量给予200元补贴用于奶源地建设,补贴比例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办发〔2022〕18号
发布日期 2022-03-04 生效日期 2022-03-0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3-09-30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废止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3〕58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推动自治区奶业高质量发展,率先在全国实现奶业振兴,针对奶源基地建设滞后、自主繁育能力不强、优质饲草料供应不足、科技创新支撑不够、疫病防控技术薄弱等问题,在2019年出台的自治区《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19〕33号)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20号)和自治区《奶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内政办发〔2020〕39号)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推进奶业振兴九条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新建规模化奶牛养殖场进行补贴。自治区财政对2021年以后建成的3000头规模养殖场补贴600万元,每增加500头再补贴100万元;盟市按照自治区补贴资金的20%增加配套。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规模化养殖场“三通一平”、粪污处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补贴资金在奶牛存栏达到补贴标准后予以兑现。(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二、对使用专项债新建奶业发展园区予以支持。鼓励地方人民政府利用专项债新建以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主要内容的奶业发展园区,自治区在专项债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厅)

三、对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进行补贴。给予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生鲜乳加工增量补贴,自2022年开始,以上一年生鲜乳加工量为基数,对企业每增加1吨生鲜乳加工量给予200元补贴用于奶源地建设,补贴比例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四、对龙头企业利用生鲜乳喷粉进行补贴。对国家和自治区级乳制品加工龙头企业3—5月份使用生鲜乳进行喷粉补贴,按照收购生鲜乳数量的10%,每吨补贴800元,补贴比例自治区和盟市各承担50%。(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五、对利用性控胚胎培育优质奶牛进行补贴。对养殖场能繁母牛利用性控胚胎培育高产奶牛进行补贴,自治区财政对使用国产和进口性控胚胎按照每支市场价格的50%进行补贴。(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六、对新增规模化苜蓿草种植企业进行补贴。自2022年开始,自治区财政对新增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500亩以上的苜蓿草种植企业(合作社、种植户)给予补贴,以500亩为一个单元,每个一次性补贴5万元。(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

七、设立奶牛疫病防控专项资金。自治区设立奶牛疫情防控专项资金5000万元,依托第三方机构的资源和技术优势,主要用于奶牛布病等疫病的疫苗创新研究,布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快速监测、诊断、净化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奶牛乳房炎等生殖系统疾病的防治及代谢病研究和推广应用等专业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农牧厅、科技厅、财政厅)

八、支持乳业创新平台建设。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支持国家乳业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研发、重点课题攻关。重大课题研究实行“一事一议”。(牵头单位: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

九、设立自治区奶业振兴基金。通过基金投资的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奶业振兴,给予处于产业链上的奶业龙头企业重点支持,解决奶业振兴资金短缺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上述政策执行时间为2022—2025年,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实施,各牵头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和验收考核办法,确保各项政策精准落地落实。2019年出台的自治区《推进奶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继续执行。

2022年3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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