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11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2023年上海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根据《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2023年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3〕11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监测计划。
一、监测区域
上海市域范围内。
二、监测对象和内容
(一)部级监测任务
1. 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
以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为监测对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抽检1次,每次抽取40批次样品,全年监测样品80批次。监测任务覆盖全市所有生鲜乳收购站,生鲜乳收购站实地抽样和运输车追溯抽样比例为1:1。
样品检测项目包括黄曲霉毒素M1、β-内酰胺酶、碱类物质、三聚氰胺、硫氰酸钠、铅、铬、汞和砷。其中,所有样品均需开展碱类物质、黄曲霉毒素M1和β-内酰胺酶的检测,每次任务总样品量的20%开展三聚氰胺、硫氰酸钠、铅、铬、汞和砷6项指标监测。
2. 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以我市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为监测对象,分上半年和下半年各抽检1次,每次抽取5批次样品,全年监测样品10批次。检测项目包括冰点、酸度、非脂乳固体、杂质度、相对密度、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和体细胞。
(二)市级监测任务
1. 生鲜乳质量安全专项监测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2次,全年计划抽检样品50批次,检测样品450项次。
检测项目包括黄曲霉毒素M1、β-内酰胺酶、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硫氰酸钠、砷、铬、铅、汞。
2. 生乳国标指标监测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2次。全年计划抽检样品50批次,检测800项次样品。
检测项目包括冰点、酸度、非脂乳固体、杂质度、相对密度、蛋白质、脂肪、菌落总数、体细胞、链霉素、双氢链霉素、卡那霉素、丁胺卡那霉素、安普霉素、妥布霉素和庆大霉素。
3. 生鲜乳质量安全风险排查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监测对象,全覆盖抽检1次以上。全年计划抽取样品50批次。
检测项目包括雌二醇、雌三醇、炔雌醇、雌酮、孕酮、醋酸甲羟孕酮等激素类药物。
4. 生鲜乳质量安全日常监控与保障
以我市规模化奶牛养殖场为监测对象,每天开展脂肪、蛋白质、冰点、体细胞、菌落总数共5项指标检测,累计全年9125批次样品;每旬开展黄曲霉毒素M1、抗生素残留、亚硝酸盐、嗜冷菌共4项指标检测,累计全年900批次样品。
三、监测方式
部级监测任务由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委托有关质检单位承担,全国生鲜乳例行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为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生乳国标指标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为抽样检测;市级监测任务的监测方式为抽样检测。
(一)现场检查
任务承担单位按照生鲜乳收购站和生鲜乳运输车辆标准化管理检查内容和判定标准进行现场检查,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协同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二)抽样检测
按照《农业农村部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规范》执行,每批次样品采集3份平行样。其中1份留给被检单位并告知贮存条件,1份用于检测,1份用于异议复检。有关抽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程序与要求,按照《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生鲜乳抽样、检测及判定方法》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农业农村委、有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结合监测计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所辖奶牛场、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的监管,严查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对于跨省运营的生鲜乳运输车,施行发证地和运营地“双重属地”监管。要协助各任务承担单位做好抽检相关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国家和本市下达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
(二)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要按照本监测计划的要求,及时完成市级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并分别于6月、12月将监测情况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对于检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将信息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所在区农业农村委。各区农业农村委对日常监管或抽检中发现的违法违禁添加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并跟踪查处结果;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要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三)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监管信息化,推行使用“饲料及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平台”。要严格落实《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在线出证。要安排专人负责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信息核查上报工作,准确掌握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变动情况,及时备案跨省运营的生鲜乳运输车。要做好即将推广使用的“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电子交接单”相关衔接保障工作,进一步提高监管效率和信息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