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等3个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23〕49号)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等3个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23〕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3-03-30 09:26:58  来源: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396
核心提示: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3〕6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上海市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
发布单位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沪农委〔2023〕49号
发布日期 2023-03-29 生效日期 2023-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为做好兽药质量监管、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2023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等3个计划>的通知》(农牧发〔2023〕6号)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2023年上海市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2023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以下简称“3个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任务分工

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3个计划,按照农业农村部工作要求及时报送计划实施情况和有关监测结果。

(一)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各区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进口兽药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抽样工作开展;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检测工作。

(二)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负责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农业农村委及区农业农村委执法大队做好辖区抽样和协助工作,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检测工作。

(三)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各相关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开展采样和养殖场用药情况调查。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要细化实化重点工作任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范采样、严格检验、严厉查处、及时报告,圆满完成全年工作任务。

(二)加强技术培训。各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兽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及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标准等规定,加强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指导,进一步规范监督抽样和检验行为,确保监督抽检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各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区域间、部门间沟通协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和跨区域联合办案制度。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和各区农业农村委要加大跨区域案件的督促和查处配合力度,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交和问题通报渠道,形成监管合力。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要严格履行检验报告送达和结果确认等要求,要加强信息沟通,协助后续监督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

(四)强化信息报送。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每季度末3个工作日内(第四季度于11月25日前),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结果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和市农业农村委执法总队。同时登录“兽药抽检信息平台”录入兽药质量监督抽检以及发现的假兽药/未赋二维码产品情况。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2023年7月5日和11月25日前将半年、全年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报送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同时应于11月30日前将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结果和分析研判情况报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以下简称“中监所”)和我委畜牧兽医管理处。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畜牧兽医管理处  谢怀东  021-23113067。

附件:1. 2023年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

2. 2023年上海市畜禽及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3. 2023年上海市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年3月13日

附件下载:

   沪农委〔2023〕49号 附件1-3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9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922)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18)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