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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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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11 13:07:24  来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967
核心提示: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持续巩固长江禁捕退捕工作成效,开展禁捕后渔民生计保障巡查督导,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禁捕退捕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开展禁捕管理秩序和涉渔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长江禁捕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发布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22〕6号
发布日期 2022-01-18 生效日期 2022-01-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7-02-17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做好《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大保护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

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深刻领会《长江保护法》的重要意义,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和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战略导向,将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学习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将《长江保护法》作为理论学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党校培训的重要内容,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开设学习专栏、广泛组织开展系统培训、邀请专家解读,将《长江保护法》纳入全省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普法考试范围。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切实扛牢“守护好一江碧水”政治责任,坚决推动《长江保护法》落地见效。(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所有任务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坚持规划引领,强化生态环境系统管控

(一)健全规划政策体系。将贯彻落实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湖南省“十四五”长江经济带发展实施方案》《新时代洞庭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印发《湖南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长株潭都市圈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洞庭湖生态经济区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湖南省“十四五”水资源配置及供水规划》。(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建立健全湖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省生态环境厅)

(二)强化国土空间管控。全面落实《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监督办法(试行)》,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要求、管控规则、占用调整、监督实施等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完善生态环境管控措施。强化和落实河湖长制、林长制,推进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建立共建共治共管共享机制。(省水利厅、省林业局)严格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适时调整优化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依法依规划定河湖管理范围,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夯实河湖管控基础;持续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严格落实《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依法划定禁采区、禁采期,合理确定可采区、控采总量,开展生态环境风险评估,强化河湖疏浚砂石采挖、销售统一管理,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等)加强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推动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省林业局)

(四)建立环境应急联动体系。防范化解风险,健全环境应急指挥体系,推进应急预案、监测预警、应急处理、物质保障等建设,推动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和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培训。(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坚持资源保护,推动资源高水平保护和高效利用

(五)加强水资源保护与利用。按照国家要求配合做好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跨市州水量分配方案,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依据批准实施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省水利厅)加强生态用水保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明确我省除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外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六)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按要求开展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落实《地下水管理条例》,开展地下水调查监测与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统一监督管理。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

(八)健全防洪减灾体系。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实施长江干流湖南段河势控制和河道治理,持续推进长江岸线崩岸滑坡治理,加固洞庭湖重要堤防,降低防洪保护区溃垸风险,做好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国家级重要蓄滞洪区分洪闸、安全区建设和移民迁建工作,修订完善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加强城市和县城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九)推进湿地生态保护。在我省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和天然林,实施严格管理和保护。加强对湿地资源、草原资源的保护,严格管理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发布我省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划定保护范围,加强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省林业局)

(十)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对标国家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建立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建立生物多样性基础数据库。(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严格落实禁止在开放水域投放和养殖外来物种或其他非本地物种的规定。加强水生生物保护和野化驯养基地建设,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实施长江江豚、中华鲟等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行动,加快推进洞庭湖江豚保护中心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中心建设。(省农业农村厅)

四、坚持水污染防治,纵深推进减排治污

(十一)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抓紧制定湖南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洞庭湖总磷污染控制与削减攻坚行动计划2021-2025》,启动洞庭湖降磷行动计划,控制总磷排放总量。督促严格落实按照许可排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二)深入推进城乡污水垃圾处理。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保障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以市州为单位,加快建成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污水垃圾处理体系,重点实施一批垃圾焚烧、污水处理设施工程,确保中心城市基本形成垃圾分类处理体系,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设施基本覆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三)深入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建立植物病虫害防控投入品推荐名录,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发布主要农作物科学施肥指导意见,制定鼓励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使用和秸秆综合利用区域补偿制度,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加强科学用药指导。因地制宜设置农(兽)药包装、农膜残留等农业废弃物回收点和贮存站,健全回收、贮存、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机制与网络,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合理利用肥料包装废弃物,对有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进行再利用,促进包装废弃物减量;无利用价值的纳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集中处理。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重点规范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

(十四)深入推进化工污染治理。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严格落实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的规定。(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严格落实禁止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要求。(省交通运输厅)开展全省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坚决落实《湖南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稳步推进我省“一江一湖四水”干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任务,破解“化工围江”难题,实现“以搬迁促转型”,促进全省化工产业智能化、绿色化、高端化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五)深入推进尾矿库污染治理。对全省已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停用时间超过3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依法实施闭库治理并销号。(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基本完成省内529座尾矿库污染防治,推进尾矿库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建设。(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加大武陵山区“锰三角”污染治理力度,制定出台《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切实推动花垣县“锰三角”矿业污染全面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坚持生态环境修复,促进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十六)连通河湖水系。制定实施我省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加强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实施一批水系连通工程,推进四口水系综合整治,恢复洞庭湖与外河内湖水体联系,营造和谐江湖生态系统。(省水利厅)

(十七)修复河湖岸线。配合国家相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制定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清退非法利用占用的岸线,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组织开展水域岸线确权登记,确定水域岸线权属,科学规划港口岸线,确保港口岸线合理开发利用。(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

(十八)加强禁渔退捕。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持续巩固长江禁捕退捕工作成效,开展禁捕后渔民生计保障巡查督导,做好全省重点水域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建立完善禁捕退捕管理长效机制,推动制定出台地方性法规《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开展禁捕管理秩序和涉渔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长江禁捕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省农业农村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局、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人民检察院)

(十九)加强水土保持。加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治理力度。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有计划的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严格落实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规定。(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对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省林业局)

(二十)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专项整治和“一江一湖四水”联治。加强长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建立销号制度,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及其他污水排放量较大、水质较差、环境影响较大排污口整治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巩固长江干流非法码头专项整治成果,深入开展湘资沅澧四水非法码头清理整治,完成湘江干流航道沿线非法码头整治。(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进一步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效,对不符合长江大保护要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审批手续不全甚至违规审批的电站坚决清理退出,保障下游河流生态流量。(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落实《洞庭湖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及实施方案,推进洞庭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与修复,推动大通湖、珊珀湖、华容东湖、黄盖湖等内湖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林业局、省交通运输厅)持续推进湘江保护和治理,积极推进美丽河湖建设,促进水质改善和水生态修复。(省生态环境厅)制定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省林业局)

(二十一)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规定,对因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等民事责任。赔偿权利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或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提供法律支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修复效果评估等程序,加强和规范生态环境修复、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

六、坚持绿色发展,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

(二十二)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协同推进长江中游城市群协同发展,制定湖南长江中游城市群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以长株潭三市为核心,强化衡阳市、岳阳市省域副中心功能,辐射带动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等城市发展。深入推进城乡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县城承载能力,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培育壮大一批区域性城镇群,大力培育一批特色示范小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实施乡村建设行动,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深入推进厕所革命、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村容村貌整治、村庄清洁五大工程,建立农村人居环境长效管控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十三)推动全面绿色转型发展。制定全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推进全省经济社会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发展新能源,大力发展风电、光伏发电、氢能、抽水蓄能及新型储能,安全发展核电,充分利用生物质发电,增加农村清洁能源供应,构建清洁能源供应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构建绿色低碳工业体系,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强化清洁生产审核。(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动实施重点行业工业企业节水技术改造,促进节水型产业和企业发展。推动园区循环化改造,全面建设绿色制造体系。(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二十四)推进绿色生活方式。积极探索价格、财税、金融等政策,激励、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公民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节约使用水、电力、燃油、天然气等资源,减少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在全省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工作,推行绿色办公。(省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对标《长江保护法》要求,根据职责分工,细化实化工作任务,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充分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长江大保护,加强互动,形成合力。强化河湖长制责任落实,将《长江保护法》贯彻落实情况纳入考核,严格湖泊保护治理监管考核。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查处一批典型违法行为。

(二十六)强化政策保障。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按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加强信贷政策指引,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信贷、股权、债权等方式,加大长江大保护支持力度。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对洞庭湖和重要流域源头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鼓励流域上下游市县政府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推动构建市场化、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市场体系,形成保护主体和受益主体良性互动关系。

(二十七)加强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引导,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多种平台,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结合长江经济带发展周年宣传,组织开展《长江保护法》集中宣传活动,推动《长江保护法》宣传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大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强化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长江保护法》宣传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

文件下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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