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21〕136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政发〔2021〕136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2-01 04:22:56  来源:南京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570
核心提示:现将《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21〕136号
发布日期 2022-01-29 生效日期 2022-0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
备注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21〕47号)要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着力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系统观念,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省会担当,聚创新之能,乘开放之势,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努力为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便利度和可预期性,有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工作任务

(三)改革事项和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南京版)》(附件1)《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南京版)》(附件2)中明确的改革事项、改革方式、审批层级和部门,分类实施“证照分离”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按照《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南京版)》(附件1)《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南京版)》(附件2)以及《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版)》(附件3)中明确的内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江北新区、浦口区参照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改革方式执行。

(四)改革方式

1.直接取消审批。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工程建设、医疗服务、广告发布等领域9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及参照实施地区试点取消药品零售筹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等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取消审批后,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各类主体,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行政许可证件,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证件作为其他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前提条件。各级登记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相关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对涉及工程建设、道路运输、对外贸易、医疗服务、食品经营等领域10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及参照实施地区试点将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等7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改为备案。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确需事前备案的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即可开展经营。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应在2022年底前纳入全省“多证合一”改革范围,确保企业设立登记与备案同步完成。暂时无法纳入“多证合一”范围的,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经形式审查发现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完整、不准确的,备案机关有权要求企业补充或者补正。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企业备案后备案机关要及时将有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3.实行告知承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对涉及道路运输、卫生管理、畜牧生产、矿产资源、人力资源服务等领域21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自贸试验区南京片区及参照实施地区试点对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等18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告知承诺方式实施。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南京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细则》(附件4)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要求,明确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范围、类型、对象、流程、监管措施等,区分政府的监管职责和企业的主体责任,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

实行告知承诺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4.优化审批服务。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对环境治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对外贸易、应急管理等涉及生产服务、生活消费领域9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按照清单中明确的改革举措,通过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推行网上办理,压减审批时限,取消或者延长许可证件有效期限等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切实提升企业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五)改革协同配套举措

1.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按照全覆盖要求,本市全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进入有关行业开展经营。各主管部门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

2.加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经营许可审批的协同联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工作,为企业自主选择经营范围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服务。经营范围登记是企业确认其主要经营活动项目、对外公示所营业务信息的法定途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自主选择规范条目办理经营范围登记,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及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要依企业申请及时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并将许可审批信息及时推送至登记机关,加强信息共享应用。

3.大力推进电子证照归集应用。加快推进电子证照信息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共享,根据江苏省电子证照标准、规范和样式要求,在2022年底前全面实现涉企证照电子化(涉密证照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电子证照归集至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大力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在政务服务、公用事业、商业活动等领域拓展应用,对于通过在线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确认市场主体身份的,不再要求提供纸质身份证明材料。凡是通过电子证照可以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相应材料。

(六)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坚持放管结合、并重,进一步完善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围绕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持续推进“互联网+监管”,加强协同监管、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监管效能。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对除特殊重点领域外的市场主体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推进各领域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构建注册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提高协同监管能力。

2.厘清监管职责,推动协同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和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在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区域,对审管一体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对审管分离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主体责任。

3.对应不同改革方式实施针对性监管。直接取消审批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有关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对企业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有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许可的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有必要的可以开展全覆盖核查。发现企业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失信违法行为记入企业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并归集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于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深入探索加强并创新事中事后监管的各项举措,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下放审批权限的,要同步调整优化监管层级,实现审批监管权责统一。

三、保障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市各有关部门、各区要充分认识“证照分离”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各区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要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主动作为,建立“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确保改革任务落细落实。

(八)细化落实措施。此次改革涉及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层级和职责分工,针对具体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逐一制定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开。

(九)狠抓工作落实。市各有关部门、各区要将“证照分离”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调动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予以宣传推广;对未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要严肃问责。

(十)强化宣传培训。市各有关部门、各区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南京版).docx

   2.江苏省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南京版).docx

   3.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自贸试验区南京版).docx

   4.南京市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细则.docx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43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210) 法规动态 (194)
法规解读 (2657) 其他法规 (51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1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