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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电子证书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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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27 04:11:33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2432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加快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市监特设发〔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01-27 生效日期 2022-01-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加快推进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实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事项和内容

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按照规定样式颁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应能在发证机关规定的网址下载或打印。

2022年,试点城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并行使用。2023年1月1日后,全部颁发电子证书,但申请人需要纸质证书时,可同时发放纸质证书。

二、做好工作衔接

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与总局“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建立数据对接,实现数据共享与实时核验,总局鼓励并推动实行“网上复审”。对由外地发证、在试点城市复审换证的,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核实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对由试点城市发证、在外地复审换证的,外地复审换证机关暂不具备发放电子证书条件的,恢复发放纸质证书。试点城市已全部实行电子证书且聘用单位无法通过管理信息化系统填写聘用记录的,申请人在复审换证时可以另外提交企业盖章的纸质聘用记录或社保缴纳记录作为复审换证的依据。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推行在电子证书上加载行政处罚、聘用记录或社保缴纳记录等附加信息,作为日常监管和复审换证的重要依据。电子证书应当加载二维码,通过扫描二维码可查看证书详细信息(纸质证书内容信息)和附加信息。

四、强化评估总结

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地方政府和总局报告,对采用统一信息化系统具备全省推广条件的,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总局报备后可在本省范围内实行。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于2022年12月底前向总局报送2022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改革基本情况、经验做法、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社会反响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电话:010-82262251,电子邮箱:tsjjyc@samr.gov.cn。

   附件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电子证书(样式)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电子证书附加信息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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