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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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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8 16:45:41  来源: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1072
核心提示:明确了粮油仓储单位设立、拆迁、征收、征用、出租、出借等情况下应当履行的保护措施。

2022年1月12日,《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印发。

(一)问:省粮食和储备局出台《细则》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2016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第40号令)。其中,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山东是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大省,确保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对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且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已被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内容。2017年1月,原省粮食局组织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对全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经过近5年的实施,该细则于2022年1月15日到期,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规定提前进行了文件评估,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印发。

(二)问: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确保发挥仓储物流设施效益,更好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问:《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其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参照本细则。

(四)问:备案类型有哪些?

答:1.仓储设施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等发生变化的,也应及时备案。

2.拆除迁移备案。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事先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油仓储单位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3.征收征用备案。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出租出借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问:如何进行备案?

答:备案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全程网办”方式进行。粮油仓储单位应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山东省粮食流通管理云平台”开设用户,网上填报备案信息。

(六)问:《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对国家《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共五章二十五条。

(一)关于总体框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二章,保护措施(第五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了粮油仓储单位设立、拆迁、征收、征用、出租、出借等情况下应当履行的保护措施。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明确了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及实施监管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违反《实施细则》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明确了纳入管理的粮油仓储单位的具体范围。
相关法规: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粮发〔2022〕2号)

 地区: 山东
 标签: 物流 粮油仓储 细则 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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