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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印发《宁夏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意见(2021-2025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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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07 10:24:28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浏览次数:733
核心提示:为统筹推进我区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制定了《宁夏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意见(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2-01-06 生效日期 2022-01-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统筹推进我区法治市场监管建设,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制定了《宁夏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意见(2021—2025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意见(2021—2025年)

为统筹推进我区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根据《法治宁夏建设规划(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部署要求,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新起点上不断把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向纵深推进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贯彻落实五年来,全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对标对表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突出重点难点,坚持依法行政,狠抓工作落实,推动我区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当前,我区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继续建设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环境优美人民富裕的美丽新宁夏都对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必须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扎实工作、开拓进取,推进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促进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奋力谱写新时代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放在市场监管事业全局中统筹谋划,以更大决心、更强力度纵深推进,为实现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地服务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确保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正确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做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群众利益相统一;坚持问题导向,积极解决党委政府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制约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守正创新,不断探索和完善符合市场监管实际的法治建设路径;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市场监管良好形象。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市场监管领域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更加健全、行政执法体系更加高效、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更加严密、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保障体系更加有力,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能力大幅提升,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在法治宁夏、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中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二、健全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法治化水平

(四)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立法工作。加强立法协调,立足市场监管职能,积极参与信用监管、价格监管、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过程,提出具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修改意见。推动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构建符合宁夏实际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建立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工作需求,针对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不协调、不适应问题,及时开展清理工作。(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五)全面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制度。严禁越权发文、严格制发程序、严控发文数量。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等问题。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明确审核范围和审核标准,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未通过合法性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发布。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及时对本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牵头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六)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法治化。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定》等规定,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严格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作出重大决策前,注重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或者有关专家的意见。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年度目录公开制度。对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通过公开征求意见、举办听证会等形式,切实增强公众参与实效。充分发挥风险评估功能,确保所有重大行政决策都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建立健全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牵头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三、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体系,着力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七)全面推行清单管理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内要合理界定内部职责分工,对外依法厘清市场监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边界,将清单管理制度贯穿到市场监管工作的各环节各方面。建立和完善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列明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监管执法、公共服务等事项,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的规范统一,动态发布更新。要及时依照权责清单编制权力运行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破除隐性准入壁垒,普遍落实“非禁即入”。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取消,行政机关内部会议纪要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从源头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牵头部门:人事与老干部处、政策法规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八)全面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持续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将更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纳入改革。积极推进“全区通办”“跨省通办”以及“掌上办、网上办、马上办”等便利化服务。深化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持续整治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以备案、登记、行政确认、征求意见等方式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全面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新设证明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牵头部门:登记注册局;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九)全面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完善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动态管理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结合起来,根据不同风险类别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衔接。强化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公示运用,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统一归集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不同行业领域特点,综合考量违法失信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构建与违法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修复条件、程序和方式等,实施精准修复。强化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作,整合监管资源,加强联合惩戒,形成监管合力。(牵头部门:信用监管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十)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安排部署,适时制定相关规范制度。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不得违背法律法规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及时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坚决惩治损害营商环境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牵头部门:登记注册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全面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推进全域创建“食品药品安全区”和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加强重点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推进特种设备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执法行动,保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高压态势。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源头治理,及时处置质量安全风险,重拳打击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加大打击传销力度,依法查处直销违法违规行为。强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严查严惩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加大对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履行法定义务。(牵头部门:食品安全协调与抽检监测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知识产权保护处、执法稽查局、网络交易监管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十二)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制度。健全完善以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为核心的行政执法制度体系。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确保应当依法公开的执法信息100%公开。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贯彻执行执法音像记录相关规定,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比例。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审核率达100%。严格落实告知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提出听证申请等合法权利。全面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统一行政执法案卷、文书基本标准,增强文书的规范性、逻辑性和说理性,提高执法案卷、文书规范化水平。(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执法稽查局;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十三)全面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突发事件应对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应急处置措施,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科学合理制定食品药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等重点领域的专项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与政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与风险评估工作。强化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重大风险责任,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增强应急处置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和危机沟通,完善公共舆情应对机制。依法规范突发事件应急执法,建立突发事件执法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牵头部门:办公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十四)全面完善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积极推进“放心消费在宁夏”创建活动,做好“12315投诉举报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衔接,依法、规范、高效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调解,规范行政调解范围和程序,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切实履行企业名称、知识产权保护行政裁决职责,规范行政裁决程序,推行行政裁决权利告知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引导行业组织发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作用。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消费维权第一责任人责任,推动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各类标准,引导企业进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牵头部门:投诉举报中心、网络交易监管处、知识产权保护处、标准化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四、健全完善法治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十五)全面完善监督机制。坚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新闻监督和社会监督,发挥整体监督效能。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工作。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认真执行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应诉工作规则,提高行政应诉工作能力。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裁判。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行政公益诉讼,认真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反馈工作,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监督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有效预防执法风险、廉政风险。强化舆情监测,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牵头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机关党委;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十六)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内部监督。认真落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围绕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适时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专项执法检查、执法考核评议和执法案卷评查,大力整治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等问题。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收入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加大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监督力度,确保应审案件审核率100%和申请听证案件听证率100%。积极配合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建立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纠错与倒逼依法行政的有机结合。(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人事与老干部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十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市场监管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和程序,大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依法规范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办理、答复等各个环节,做到100%予以答复,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质量。积极参与政务诚信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和曝光力度。加快推进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电子证照等统一认定使用,优化政务服务流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市场监管领域政府数据向社会有序开放。(牵头部门:办公室、登记注册局;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十八)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严格按照权责清单指导目录事项分解执法职权,健全和完善以依法界定执法职责为基础、以责任追究为手段、以尽职免责为补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既要防止问责不力,也要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健全担当作为的激励和保护机制,完善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营造依法行政、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人事与老干部处、机关党委;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五、健全完善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保障体系,夯实市场监管法治建设基础

(十九)全面深化执法体制改革。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推动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建立健全统一指挥、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有较大社会影响和跨地区、跨层级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的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承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基层,坚持依法下放、试点先行,坚持权随事转、编随事转、钱随事转,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的好、有监督。推动执法重心向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下移,加大执法人员、经费、资源、装备等向基层倾斜力度。(牵头部门:人事与老干部处、执法稽查局;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全面加强队伍建设。加快推动法治建设与业务工作的全面融合,打造有凝聚力、有战斗力、有影响力的市场监管队伍。加强市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聚焦主责主业,开展多层次的政治、法治、业务等各类教育培训。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科学理论武装,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配强工作力量。在市场监管所配备专兼职的法制员,充分发挥法制干部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中的作用。(牵头部门:人事与老干部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一)全面完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积极推进和完善与市场监管工作相适应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审核把关机制,明确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立法审评论证、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完善法律顾问工作程序,落实履职情况考核制度,加大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形成能进能出、合理更新的动态选聘机制。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市场监管各项职能工作的能力水平。(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全面强化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加快推进市场监管系统执法标志、执法证件、执法服装统一。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升各业务领域监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市场监管执法办案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对市场监管所的职责任务、业务范围、内部管理、办公条件、执法车辆、装备配备、经费保障等方面予以规范,保障基层依法履职,树立良好市场监管形象。(牵头部门:科技和财务处、政策法规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三)全面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全面落实“八五”普法,严格执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等活动,通过普法宣传、法律知识竞赛、发布执法警示、运用新媒体新技术、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将普法融入到监管执法的全过程、各环节,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氛围。健全和完善各级领导干部、监管执法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完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确保每人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法律法规与业务知识培训,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各级市场监管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将必备法律知识和法治素养、依法履职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干部任职、公务员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人事与老干部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推进机制

(二十四)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组织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学习的重点内容,加强部署安排,持续推动广大市场监管干部职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组织党员干部进行系统学习和培训,拓展学习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深刻领会蕴含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全面准确把握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核心要义,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牵头部门:办公室、机关党委;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五)深入学习贯彻实施宪法。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推动各级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宪法法律,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各级党组织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市场监管干部培训教育内容,推动各级市场监管领域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深入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积极参加“12.4”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浓厚氛围。(牵头部门:办公室、机关党委、政策法规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六)全面落实市场监管法治建设责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发挥在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履行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领导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重大问题,将法治市场监管建设与其他中心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压紧压实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法治市场监管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各项工作。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定期听取法治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牵头部门:办公室、政策法规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七)全面树立法治思维。牢固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思维,不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强化监管执法和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加强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理论研究,加强市场监管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市场监管干部职工培育法治文化、法治信仰、法治精神。加大法治市场监管建设成就和经验的宣传力度,传播法治市场监管建设的时代强音,扩大影响力、增强认同感。(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新闻宣传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二十八)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创建活动。持续推进法治市场监管建设,培育市场监管法治政府建设基地和示范点,以创建促提升、以示范带发展。严格执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按时向社会公开。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法治建设评价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适时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建设评价工作,以评促建,评建结合,充分发挥评价机制对市场监管法治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牵头部门:政策法规处;责任部门:相关处室,各市、县<区>市场监管局)

 地区: 宁夏 
 标签: 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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