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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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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2-01-06 09:41:07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767
核心提示:完善重点工业产品价格监测、大宗商品保供稳价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
发布单位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政办发〔2021〕66号
发布日期 2022-01-05 生效日期 2022-01-0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支持中小企业纾困发展若干措施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帮助渡过难关,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

(一)全面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对免税标准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提高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至100%;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二)对中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三)严格执行涉企收费清单制度,严格制定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持续推进“治理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检查,加大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水电气暖等公用事业领域和进出口环节、涉企保证金等领域的收费监管和治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昆明海关)

二、缓解成本上涨压力

(四)完善重点工业产品价格监测、大宗商品保供稳价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市场供需调节,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

(五)支持行业协会、产业链龙头企业搭建行业性原材料供需对接平台,优化原材料采供模式。支持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探索现代物流整体运营解决方案。创新服务降低物流成本,除大型客车、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外,其他汽车实行无需办理委托检验手续,跨省(区、市)异地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对使用ETC交费的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给予5%的通行费优惠。差异化实施铁路运价优惠政策,“一企一策”定制运输方案。支持集装箱公铁联运,开展铁路“门到门”运输业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中国铁路昆明局集团有限公司)

(六)鼓励各地结合本地经济发展和疫情防控实际自行制定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支持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符合条件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三、加大财政资金纾困力度

(七)加大中小企业纾困支持力度,统筹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支持,通过项目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文化和旅游厅)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用足用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落地生效。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改革潜力,促进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加大“信易贷”、“银税互动”等信息共享机制推广,深入推进民营小微企业首贷培育行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提升工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产品设计,探索发展金融咨询、专题培训等多样化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首贷、续贷、信用贷,研究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云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免除对小微企业的反担保措施,创新落实促进就业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优化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贷款依法依规进行代偿。积极对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探索建立云南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强化银政企合作,建立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融资需求“三张清单”推送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十)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处理办法,强化预防拖欠责任机制,明确州、市主要负责同志主体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定期发布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偿率排序情况,对清偿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州、市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对2022年后新增拖欠严重、因处理企业投诉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启动追责问责。将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纳入全省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考查、任用的参考内容。依法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建立督查制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省减负办各成员单位,各州、市人民政府)

六、助力市场开拓

(十一)积极组织我省中小企业参与中博会、进博会、南博会、APEC技展会及海外展会,参与“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开展中小企业“电商平台助力”专项行动,帮助企业拓宽线上营销渠道。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活力和发展动力。(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

七、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十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考虑中小企业用地需求,重点保障纳入国家和省级项目清单的中小微企业用地。推行产业用地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探索实施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供应。(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十三)制定中小企业用电、用气保障预案,进一步完善保障协调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有序放开全部燃煤发电电量上网电价,扩大市场交易电价上下浮动范围,推动工商业用户都进入市场,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向国家争取对边境县、市商业用电给予阶段性优惠的政策支持。对160千瓦及以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开展“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的“三零”服务,加快售电侧改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八、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十四)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梯度分类培育,根据企业发展指标评定情况,通过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择优给予一定奖补。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层级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定制专属服务包,提供个性化服务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五)建立税务、金融、银保监、证监等部门直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机制,“一企一策”提供“点对点”精细服务。建立“专精特新”企业名单推送共享机制,鼓励银行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打造专属信贷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信用保险服务,落实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在云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探索设立“专精特新”专版。(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九、建设惠企政策一体化平台

(十六)建立全省统一的惠企政策申报系统,明确“政策归口、一键入口”目标,按照“谁制定、谁梳理、谁解释、谁更新”要求,形成省、州市、县三级协同体系,试点先行、分层推进,全面归集政府部门惠企政策,逐步实现惠企政策“一口发布、一口受理、一口咨询”服务。强化责任落实,严格督促检查,适时总结责任单位工作推进情况,对配合执行不力的,提请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启动问责。(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强化政策落实

(十七)紧密跟踪国家新出台涉企政策,及时更新落实措施,完善惠企政策清单公示公告制度,畅通政策咨询渠道,确保《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等法规执行到位。(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八)持续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云南试点),实施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与通报,畅通市场主体对各类市场准入问题的反馈渠道,营造更加公平畅通的市场准入环境。探索建立政策落实第三方评估制度,组织政策执行专项审计,系统评价各州、市人民政府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水平和实际效果,强化州、市民营经济发展考核,压实各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持续开展年度民营企业评议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强化评议结果运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商联)

 地区: 云南 
 标签: 违法行为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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