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1年12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 自2021年12月16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
一、对4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3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7月8日省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2.《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试行办法》(2017年3月29日省政府令第178号公布)
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2006年6月5日省政府令第100号公布,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4.《〈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1997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
附件2
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1.《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省政府令第191号公布):
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删去第二十九条。
2.《河南省市政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2月31日省政府令第72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3月17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
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项。
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199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公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4月14日省政府令第179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7月19日省政府令第185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0年4月1日省政府令第194号修订):
删去第十二条第一款。
将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对相关省政府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