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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渝卫发〔202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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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21 14:57:34  来源: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726
核心提示: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进卫生健康领域“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布单位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卫发〔2021〕48号
发布日期 2021-12-20 生效日期 2021-12-2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社发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总队,委机关规划处、医政医管处、监督处、妇幼处、职业健康处、中医医政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渝府发〔2021〕16号),以下简称《方案》),根据我市卫生健康领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部署,自2021年7月1日起,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4种方式分类推进卫生健康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贸试验区加大改革试点力度,力争2022年底前建立简约高效、公正公开、宽进严管的卫生健康准营规则,大幅提高市场主体办事的便利度和可预期性,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

二、改革任务

(一)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将中央层面设定的卫生健康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附件1)以及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卫生健康领域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附件2)全部纳入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审批层级和部门、改革方式、改革举措、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并接受社会监督,清单之外一律不得限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进入卫生健康领域开展经营。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社发局、公共服务局、卫生健康局(以下均简称“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要对清单之外限制企业进入特定行业开展经营的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对实施变相审批造成市场分割或者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要严肃督查整改并追究责任。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改革举措,重庆自贸试验区所在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委机关规划处、医政医管处、监督处、妇幼处、职业健康处、中医医政处;各区县卫生健康委)

(二)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1.直接取消审批。在全市范围内取消诊所设置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4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责任单位:委机关医政医管处、妇幼处、职业健康处、中医医政处;各区县卫生健康委)

2. 审批改为备案。在全市范围内将诊所执业登记改为备案管理;在重庆自贸试验区将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书店录像厅(室)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项改为备案管理。审批改为备案后,原则上实行事后备案,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委机关审批职能处室及区县卫生健康委要明确备案事项所需材料,企业按规定提交备案材料的,应当当场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责任单位:委机关规划处、医政医管处、监督处、中医医政处;各区县卫生健康委)

3.实行告知承诺。在全市范围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自贸区内除外)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在重庆自贸试验区对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后,委机关审批职能处室和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得设置兜底性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因企业承诺可以减省的审批材料,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对可在企业领证后补交的审批材料,实行容缺办理、限期补交。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对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责任单位:委机关规划处、医政医管处、监督处;各区县卫生健康委)

4.优化审批服务。在全市范围内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审批、医疗机构(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不含诊所)执业登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血站(含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立及执业审批、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许可15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委机关的职能处室要健全审批标准和规则,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要按照要求精简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压减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减轻企业办事负担。(责任单位:委机关规划处、医政医管处、监督处、妇幼处、职业健康处、中医医政处;各区县卫生健康委)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委机关各处室、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证照分离”改革,认真学习《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重庆市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吃透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逐项研究梳理改革事项改革任务。

(二)落实好“证照分离”改革任务。严格执行《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在重庆自贸实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中的改革方式、具体改革措施、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改革内容,并根据改革内容,在市政府一体化政务平台上对改革事项进行动态调整,确保一体化政务平台上的内容与改革事项完全保持一致。各业务处室要加强区县和自贸区的业务指导,确保改革事项,在事项调整和后续办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改革精神和内容执行。

(三)加强改革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以及本次“证照分离”改革前已取消审批或已改为备案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要根据改革方式,逐项细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明确监管方式、工作流程、处置方法,形成简明易行、务实高效的监管规则体系。直接取消审批的,要及时掌握新设企业情况,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审批改为备案的,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对未按规定各案或提交虚假备案材料的要依法调查处理。实行告知承诺的,要重点检查企业履行承诺情况,发现违反承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构成违法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四)强化宣传培训。各处室、各区县卫生健康委要加大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加强对政务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提升服务能力和质效,提升企业满意度、获得感。

附件:   1.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pdf

   2.在重庆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pdf

   3.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目录.pdf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地区: 重庆 
 标签: 证照分离 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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