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
为更好地做好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等4部门印发的《农村环境整治成效评估工作方案(修订)》和我厅印发的《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十四五”专项规划》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计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计算办法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计算方法
一、定义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一个地区内完成生活污水治理的自然村(含农林场队,下同)数量占该地区内自然村总数的比例,是评价及考核该地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成效的重要指标。
二、计算公式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该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内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自然村数量/(自然村总数量-可核减自然村数量)×100%
相关说明:
(一)自然村内60%以上农户的生活污水得到处理或有效管控,可视为该自然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
(二)有效管控:对于人口较少或污水产生量较少、暂不具备接入市政污水管网和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自然村,结合厕所革命将厕所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化粪池定期清掏,化粪池尾水不外排不渗漏,其他生活污水通过庭院绿化、菜园浇灌施肥等利用方式,避免污水直排环境,即视为现阶段该自然村完成生活污水治理要求。
(三)可核减自然村数量:有关文件已明确不再新增建设项目的村庄或已明确列入搬迁撤并内范围的村庄,可不进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在提供相关佐证文件后,计算该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时,可核减该地区自然村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