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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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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1-12-09 08:54:28  来源: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80
核心提示:本工作规范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发布单位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1-12-06 生效日期 2021-12-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12-05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解读: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解读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

《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docx

   2.相关表格.docx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信息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23号令)、《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食品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者(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凭证的食品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和其他相关主体,以及小餐饮和小摊点经营者。其他相关主体包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河北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全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六条 对食品经营者按年度进行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主体经营资质(许可或备案)、信息公示、经营条件保持、原料控制、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七条  省局参照《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试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并结合本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省《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静态风险表》)和《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动态风险表》)。

第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该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食品经营者风险分值0-30分的为A级风险、30-45(不含30)分的为B级风险、45-60(不含45)分的为C级风险、60(不含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九条 县局根据食品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十条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食品经营者,经实地核查确已停止营业的,在风险评级系统中做好标记,可不进行风险评级;对于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到期,经实地核查确已停止营业的,在风险评级系统中做好标记,可不进行风险评级,并督促食品经营者和原发证部门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县局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可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静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定,也可调取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档案进行打分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如前一年度未发现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的,不需要再进行现场评分,延续上一年度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评定结果。

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发生变化时,当年度不做调整,下一年度重新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初次评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对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初次评定,应当视为完成一次对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县局评定食品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若该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为A级,可采用上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进行评分,未覆盖项作为合理缺项处理。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四条 评定新设立的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应当在其设立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 县局应当根据上一年度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于上次评定后的第12个月完成该食品经营者的年度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六条 取得省级“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县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5分。

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的食品经营者,县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3分。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可调高风险等级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防护计划等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相关责任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年度内被多次投诉举报,经核实3次及以上投诉举报内容属实的;

(八)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和食品经营者类别,填写《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并根据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督促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和《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依据评定结果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对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1次监督检查;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2次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3次监督检查,每四个月至少进行1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每年至少进行4次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

(五)对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校园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食品)批发市场,不区分风险等级高低,均按D级风险进行管理,每年至少进行4次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

第二十一条  市、县局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分别确定重点监管的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范所称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工地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范自2021年1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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