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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内市监食通字〔20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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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0-09-22 14:22:36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23
核心提示: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快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度,至2020年底,70%以上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至2021年底,全面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内市监食通字〔2020〕207号
发布日期 2020-09-22 生效日期 2020-09-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盟市及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为推动我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确保完成既定目标

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是2020年食品流通监管的工作重点,也是“十四五”期间食品销售经营监管的重中之重,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不断落实监管责任和经营者主体责任,提高监管效能,释放市场活力,加强风险管控。各盟市市场监管局要加快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度,至2020年底,70%以上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至2021年底,全面实现风险分级动态管理。

二、做好风险分级标准调整的工作衔接工作

本次修订工作调整了部分风险分级标准,各盟市要做好两个标准的衔接工作,已经按照原《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流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评价分级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继续按照原标准确定的风险等级对应检查频次开展2021年日常检查工作;《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印发后新办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按照新的风险分级标准进行评价分级,并按照新风险等级确定2021年日常检查频次。2021年,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进行评价分级。

三、充分利用风险分级结果

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风险分级结果与抽检监测、“双随机、一公开”等各类检查结合起来,适当加大对高风险等级食品经营者的抽检批次与随机抽查比例,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强化风险管控。

各盟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按年度认真总结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于每年10月30日前将本年度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情况统计表》(附件4)报送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联 系 人:食品流通处 乌丽萍 

联系电话:0471-4507120

邮 箱:nmsltc@163.com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食品经营风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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