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全面实施深度节水控水行动,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构建绿色发展格局,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相关规定和《水利部关于严格用水定额管理的通知》(水资源〔2021〕268号)“用水定额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的要求,在深入实地调研、系统整理分析、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水利厅牵头对《宁夏生活用水定额》《宁夏工业用水定额》《宁夏农业用水定额》进行了重新修订,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的通知》(宁政办发〔2021〕182号)同时废止。本定额自2020年10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24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