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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省部共建农产品产地市场工作的通知 (农办市[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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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6-27 17:46:25  来源:农业农村部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根据《“十四五”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切实提高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水平和带动能力,2025年将组织开展省部共建农产品产地市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
发布文号 农办市[2025]12号
发布日期 2025-06-25 生效日期 2025-06-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农垦总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部署,根据《“十四五”全国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发展规划》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网络,切实提高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水平和带动能力,2025年将组织开展省部共建农产品产地市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共建对象

在农产品主产区注册经营,以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或特色农产品为主营品类,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大型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

二、共建条件

(一)区位优势突出。市场所在地交通便利,配套齐全,路网发达,能够有效衔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四横四纵”国家冷链物流骨干通道网络。

(二)特色优势明显。市场所在地为农产品优势产区,主营农产品总产量位居全国前列,产销促进作用突出。具有完整的农业产业链,拥有一批经营规模大、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在标准化、绿色化、数字化、品牌化、国际化等方面优势明显。

(三)建设运营良好。市场具备主营农产品全国性物流集散、价格形成、信息服务、品牌培育、消费促进和产业带动等功能。年交易额在50亿元以上,且近3年年平均交易额和年平均交易量在全国同类市场中位居前列。脱贫地区建设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组织管理规范。市场管理运营机制健全,交易行为监管有力。市场运营主体具有较强发展实力,省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大型农垦企业可优先推荐。市场近3年未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

(五)联农带农作用突出。市场产业带动能力强,积极拓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持续完善产业链条,带动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分享增值收益,促进农民增收。

(六)支持保障有力。地方高度重视,在规划布局、政策扶持、土地保障、金融支持、人才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市场发展环境较好。

三、共建程序

按照市场主体自愿申请、市场所在地农业农村部门初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省级农垦集团向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材料、中央直属垦区向农业农村部自荐)、农业农村部确认的程序开展,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市场数量不超过2个,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不超过3个。申报主体登录全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信息系统(https://pfsc.agri.cn),在线填报《省部共建农产品产地市场推荐表》(见附件),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向省政府报告后,按要求进行线上推荐,将纸质材料一式4份于2025年7月31日前邮寄至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四、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省部共建。省部共建农产品产地市场是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动构建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的重要举措,也是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有效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本辖区产业基础和市场发展情况,积极做好共建工作。

(二)精心组织,做好推荐。各地要实地考察,全面了解拟推荐市场的实际建设运营情况。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真正将特色优势强、现有基础好、建设意愿足、发展潜力大、推进措施实的农产品产地市场推荐出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把关,确保推荐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强化指导,推动提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共建工作为抓手,加强产地市场体系建设研究,强化对产地市场指导服务,重点在基础提升、信息发布、产销衔接、消费促进、品牌推广、新闻宣传等方面提供支持。为加强对省部共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请组织已共建的33个市场一并完成在线填报工作。

五、联系方式

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联 系 人:马铭 白玲

电  话:010-59192156/1598

电子邮件:scsscjsc@agri.gov.cn

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技术咨询)

联 系 人:袁洪猛

电  话:010-59195827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业农村部 市场与信息化司市场建设处

附件:省部共建农产品产地市场推荐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5年 6月24日

附件:

   附件-省部共建农产品产地市场推荐表.docx

   农办市[2025]1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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